一方起诉离婚时,要求法院将其父母在自己婚后部分出资所购买房屋判令归自己所有,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1、首先这种情形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情形,该条适用于父母为子女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而这种情况属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所以不适用该条;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这种情形应当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该出资的首付款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的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已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