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入验证码,即可复制
微信扫码关注,即可获得验证码
只需要3秒时间
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百姓呐喊] 爆料!西安国际社区最新进展 有图有真相,

评论103

用(り描绘nI——Lv.6 发表于 2014-11-17 12: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我家地,租给别人栽树了,一年一亩地租金都9千呢,4万5有个屁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用(り描绘nI——Lv.6 发表于 2014-11-17 12: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如果一年给租金一亩地4.5,也许我村人,会同意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じ☆ve飞Lv.7 发表于 2014-11-17 13: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要真是按这个每亩赔偿的4.5W算,平均下来一个人也就1W多,傻子都不会把地给开发商,简直就是明抢,可怜的百姓,哎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hamzippoLv.8 发表于 2014-11-17 13: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要不是共产党,这些地还不知道是那个土豪的
白给的地花钱买回去还不乐意,这些地大部分搞道路绿化市政配套的,又不是收来多少卖多少,西安本来地价低房价低
典型的奴才心理,地都收回去农民怎么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17 13:31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じ☆ve飞Lv.7 发表于 2014-11-17 13:31: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hamzippo 发表于 2014-11-17 13:14
要不是共产党,这些地还不知道是那个土豪的
白给的地花钱买回去还不乐意,这些地大部分搞道路绿化市政配套 ...

典型的奴才心理,地都收回去农民怎么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lixianrongtianyLv.11 发表于 2014-11-17 17: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锣响了,热闹了-----就看村民争取了,表赔奖励等咋算---村庄拆迁政策;求政府正式通告!@#
沣河渡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hamzippoLv.8 发表于 2014-11-17 19: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じ☆ve飞 发表于 2014-11-17 13:31
典型的奴才心理,地都收回去农民怎么活

你能在这里发帖骂人,你先人不也从过去活过来了
就你这个农民,给你500万并不能解决你的贫困,思想境界决定了的,你还真以为你有钱就能变城里人了。。
只是看到你说的有些话有点看不下去了,农民没有地你让人家怎么活。另外,我的户口在新城区,拆迁和我也没有关系,请说话自重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18 10:22
哥们 你搞错了 我不是这个村子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18 10:06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kayyLv.6 发表于 2014-11-17 21:40: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10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kayyLv.6 发表于 2014-11-17 21:45: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本帖最后由 kayy 于 2014-11-17 23:15 编辑

这次张贴的是村上出的公告,没任何法律效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kayyLv.6 发表于 2014-11-17 21:48: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本帖最后由 kayy 于 2014-11-18 00:25 编辑

先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如下: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释义】 本条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定。

  一、本条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二是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的批准权限;三是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四、其他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二、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是指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是新《土地管理法》中增设的内容,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控制建设用地增长,保护农用地尤其是耕地普遍采用的手段。在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名称不尽相同,但含义基本相似。有的称为“土地规划许可”,有的称为“建筑用地许可”,还有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决定农用地能否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据: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核心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和土地使用的条件,向社会公告。农用地能否转为建设用地,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即在建设用地区范围内,可以转为建设用地,否则将不得转为建设用地。但是,本法又规定,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规划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文件修改规划,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的,也可以先批准项目用地,后修改规划。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包括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计划,是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依据,即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必须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指标范围之内,不得超计划批准农用地转用。

  3.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国家通过制定建设用地的供应政策,不但有利于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防止大量占用农用地,同时,还可以优化投资结构,防止重复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建设用地政策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对国家明确禁止建设的项目,要禁止为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供地,对国家鼓励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为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供地。在国家对建设用地供应不足的条件下,优先保证国家急需的建设项目用地,使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对国家经济起到调控的辅助作用。

  三、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的批准权限。修改《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的供地方式作了根本性的改变,即由以前的分散按项目供地改为实行统一开发、集中供地的方式。因此,今后除一些特别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之外选址、并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外,都应当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农用地转用实行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按此原则,下列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包括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且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需要单独选址并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的项目。由国务院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也包括中央军委批准建设的军事项目的用地。虽然经国务院批准但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内建设的将按城市建设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

  2.按照基本建设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能源、机场、水利、矿山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单独选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

  3.建设项目同时需占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建设目的要求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按照建设项目的批准权限应由国务院批准的。

  四、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规定,其批准权限为:

  1.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开发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除上述城市之外的其他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开发的,县和县级市所在城镇建设用地统一开发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民宅基地、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批准。其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权限相一致。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即每个城市每年需要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不必按照建设项目逐个申请办理,而可以集中分次分批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采用“批发”的办法。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对建设项目的具体供地,即“零售”,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再需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这样使市、县人民政府在取得农用地转用后可以更加注意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统筹安排各业的发展,调动地方政府利用存量土地的积极性。市、县人民政府应对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合理规划,并公布土地的合理用途,明确土地的供应方式,利用市场经济的机制,发挥土地资产的作用。

  五、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主要有:

  1.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批准建设的项目,包括地区、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县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项目。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除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外,又确需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之外建设并单独选址的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3.乡镇公共设施等使用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土地法第四十五条如下:
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 基本农田;

  (二)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根据土地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农用地征收前,是必须要转为建设用地的。梁家滩这片地,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有以下两种情况:
      1、梁家滩片区土地未在《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此时,根据土地法第四十五条,这1871亩的耕地在征用前是要经过国务院批准转用为建设用地的。
    2、梁家滩片区土地包含在《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此时,其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于土地法第四十四条释义中“四、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规定,其批准权限为:1.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开发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还是国务院批准!
    根据本人了解,西安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梁家滩片区被规划为“可建设用地”。


    而西安市政府或长安区政府的权力是在国务院已经批准的前提下(即通常所说的给了用地指标),批准具体项目的用地。
    问题来了:这个“西安国际社区”是高新区规划的一个版块,它不是一个具体的建设项目。具体的建设项目是“梁家滩国际学校”、“基督教堂”“奥特莱斯”等等。市政府的权力是批准这些项目的用地,而不是批准这整片的1800亩地!1800亩地的批准权限在国务院!!


    请问村委会,根据《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这征地公告是你有权力出的吗??你还真把你当国家政府了!如果有政府出的征地公告,请你拿出来!!我们要看看国务院的批复文件,批准文号。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kayyLv.6 发表于 2014-11-17 21:59: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选)
第五章 建设用地

  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 基本农田;

  (二)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kayyLv.6 发表于 2014-11-17 22: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选)
第五章 建设用地

  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 基本农田;

  (二)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ruegoLv.8 发表于 2014-11-17 22: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hamzippo 发表于 2014-11-17 19:10:35
你能在这里发帖骂人,你先人不也从过去活过来了<br/>就你这个农民,给你500万并不能解决你的贫困,思想境界决定了的,你还真以为你有钱就能变城里人了。。
城里人也没什么好啊,好像你的意思是城里人优越,娃呀,这世上一山更比一山高,天外有天,城外有城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dongxd0403Lv.12 发表于 2014-11-17 22:54: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1040阳光工程”是传销,你知道吗?
http://www.ixian.cn/thread-750829-1-1.html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火星水岸Lv.5 发表于 2014-11-17 23: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仔细看看这张公告,TMD连语句都不通顺就贴出来丢人,会不会写公文,当村里没有毕业的大学生是不是,当大家都是白痴是不是?

什么东西都要讲依据,这个公告自己说声依据市政府就完了?敢不敢把具体的文件名字和批号说出来,敢不敢见光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12377

陕西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29-63907150

免责声明:本网站不承担任何内容提供者的信息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联系侵删

Copyright © 2001-2024 荣耀西安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11000591 陕公网安备 61011302000104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微信客服
扫一扫下载客户端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