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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陕西省榆林市的天气逐渐转暖,但榆林中子热力能源有限公司的投资人王志华和法定代表人但召斌却感到彻骨的寒意。距离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过去整整半年,那份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决定”的生效判决,至今未能得到执行。这家在榆林子洲县投资过亿元的企业,项目停工已达七年,如今站在了生死边缘。
一纸伪造公章的“夺权”闹剧
事情要追溯到2012年。彼时,榆林中子热力能源有限公司在榆林市子洲县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5亿元,实缴资金1.265亿元,规划承担城区集中供热和天然气加工。然而,2019年9月,一名香港籍商人赖自强的出现,让一切急转直下。
企业方陈述,赖自强在未取得原公司公章的情况下,伪造了一枚“过渡公章”,并利用这枚假章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了虚假的变更材料,成功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但召斌变更为自己。这场“换帅”闹剧,竟在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系统中成了既成事实。
2021年,经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自强提交材料上的印章印文,与公司原有备案印章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同年2月24日,子洲县公安局正式对赖自强等人以伪造公司印章案立案侦查。
行政决定“不予撤销”,企业被迫走上法庭
立案后,企业多次向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赖自强利用虚假材料骗取的公司变更登记。然而,2023年1月3日,该局作出《不予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理由是申请材料不符合《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对于这一决定,企业方表示无法接受——在公安机关已经查明伪造印章事实、立案已经启动的情况下,市场监管局仍以“形式要件”为由拒绝纠错,等于让违法者继续掌控公司。
无奈之下,企业将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
终审判决:撤销原决定,责令六十日内重作
经过审理,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13日作出(2025)陕08行终140号终审判决。法院明确认定:赖自强使用的印章系自行刻制,不能代表中子公司的真实意思;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撤销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该局2023年1月3日作出的不予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并责令该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对于苦等多年的企业而言,这份判决无异于黑暗中的曙光。然而,他们没有想到,更大的煎熬还在后面。
半年三十次上门,换来的只有“内部流程”
判决生效后,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未在六十日内重新作出任何行政决定。截至2026年5月,时间已超过半年,企业方先后30多次前往该局询问进展,得到的答复始终是“在走内部流程”“正在进行调查”。
“内部流程需要走半年吗?法院只给了六十天,现在半年过去了,连一个初步说法都没有。”投资人王志华在采访中表示。
一份已经生效的终审判决,为何在行政机关面前显得如此无力?“内部流程”能否成为对抗法定判决理由的理由?当初经办此次变更登记的工作人员,对伪造的公章和虚假材料是否尽到了起码的审慎审查义务?
七年的等待,八千万元的损失
项目自2019年停工至今,已整整七年。企业算了一笔账:已铺设的31.5公里天然气输气管线,因长期无人维护而损毁大半,重建需要6000万元;征用的149亩土地及“三通一平”改造投入,损失超过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合计超过8000万元。
更关键的是,公司的控制权悬而未决,法定代表人身份归属不清,企业无法正常经营、无法融资、无法签订新的合同,整个公司实质上被按下了“暂停键”。
法律武器在手,谁来扣动扳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拒不履行,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法律条文写得清清楚楚,但在现实中,很少有企业愿意主动请求法院对行政机关负责人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指出:“企业还要在当地继续发展,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走这一步。正是这种顾虑,让一些行政机关在履行判决时有了拖延的底气。”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不是一句口号
近年来,榆林市在改善营商环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也成为当地领导多次强调的理念。然而,理念的落地最终要靠一个个具体案例来检验。
一份终审判决半年无法执行,受损的不仅是一家企业的利益,更是所有潜在投资者对当地法治环境的信心。当伪造公章者逍遥法外,当虚假登记迟迟得不到纠正,当生效判决被“内部流程”架空,法治的权威又从何谈起?
对于榆林中子热力能源有限公司而言,他们需要的不是空洞的口号和承诺,而是一个明确的时间表:这份判决到底还要等多久才能落地?因判决不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这些问题,终究需要一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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