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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稳妥有序完善我省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合理体现药学服务技术劳务价值,促进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8月19日,省医疗保障局发布通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立足我省实际,决定新增部分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此次新增门诊诊查费(药学)、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院内会诊(药师)、多学科联合会诊(含临床药学)等8项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如明确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为10元,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门诊诊查费分别为8元、12元、15元等。新增项目限省内具备临床药学服务能力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试行,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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