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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电梯轿厢等。 《办法》规定,第十四条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售烟机、器具;……
第十三条设置室外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二)设置烟头收集设施和明显的引导标识;(三)距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至少10米以上;(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第十三条设置室外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设置烟头收集设施和明显的引导标识;
(三)距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至少10米以上;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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