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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资讯] “同命不同价”将终结!陕西下月起试点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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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5 09:2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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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陕西省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9月2日《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授权,经陕西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陕西法院将于下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并制定了《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据了解,此次选择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先行试点,主要考虑我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占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的比例达七成以上,且涉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较为突出,在此类案件中进行试点具有较大参考价值。同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最初尝试就是从此类案件开始的,当事人、保险公司和社会对此已经有了较高的接受度。另外,由于我国实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且车主购买机动车商业责任保险的情况较为普遍,保险公司代为赔偿到位的可能性较大,可以有效降低侵权人因赔偿负担增加出现的无力赔偿,或者因为赔偿不到位产生新的矛盾等情形。

据悉,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考虑到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性支出仍高于农村居民,本次试点采用“就高不就低” 的原则,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充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意见主要内容:

1.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2.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3.本意见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来源:西安晚报


评论1

瓜瓜他爷Lv.7 发表于 2019-11-16 22:48: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这么做不是违反交通法吗,交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就是孙子,无责赔偿10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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