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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机动车查验规程》正式实施:放宽车辆改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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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4 08:5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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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报道,由公安部发布的新版《机动车查验规程》(GA801-2019)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新版规程中放宽了对于车辆改装的要求。
新规程首次明确了车顶行李架、轮毂等在规定条件下属于合法改装,而且可以在车辆登记注册时就进行改装。对于前后保险杠的改装,符合标准内也属于合法改装。
不过规程要求改装后的行李架导致的车辆高度增加应小于300mm,此外车主在完成改装后,也需尽快前往车管所申请换领新的行驶证,以免出现车、证不符的情况。
规程内涉及改装的具体表述如下:
注册登记查验时,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实车外观形状应与《公告》的机动车照片一致,但装有《公告》允许选装部件的以及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更换轮毂等情形的除外。
其他情况下,实车外观形状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记载的车辆外观形状一致(目视不应有明显区别) ,但装有允许自行加装部件的以及乘用车对车身外部进行了加装/改装但未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的除外。
乘用车出厂后对车身外部进行上述加装/改装但未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加装车顶行李架后车辆高度增加值小于或等于300mm且未发现因加装/改装导致不符合GB 7258国家标准情形的,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或被委托的经办人)应定期对车辆按外观形状规定进行检查及维护保养、保证加装/改装后车辆的使用安全,车辆外观形状发生变化的还应申请换发行驶证,记录相关情况后视为合格。
乘用车加装车顶行李架后,车辆高度增加值应小于或等于300mm。测量车辆长度宽度时,按照GB1 589-2016国家标准规定不应计入测量范围的装置、部件应除外。
注:本文转载自快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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