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类别标准》真是如此规定,那么可以说是非常脑残了,完全没考虑车位租/售是否应该区别对待。
别说是业主已购车位,就是月租车位,¥150也绝逼不低了;对于业主已购车位,再收如此高额费用,理由何在?
而且更夸张的是,如此收费还啥都不管/不负责,还真是就是来收你钱的,其它别烦我?!
制定《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类别标准》的过程有没有听证?发布有没有流程(例如设置窗口期听取反馈意见)?谁或者说是哪个SB制定的?
这是典型的庸政、懒政、不作为行为,希望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人民给你权利是让你为人民服务的,不是让你为人民币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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