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西安市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西安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行业管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推出企业、车辆、驾驶员十八条管理规定和处罚惩戒措施。
一、“十八条铁规”
(一)企业
1.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被评为B级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不得参加出租汽车经 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
2.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被评为B级,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企业受委托管理个体工商户车辆资格,重新委托管理;
3.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引入第三方评估,建立实施退出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优胜劣汰。
(二)车辆
4.禁止车身污损,门徽、顶灯字迹不清,照明系统缺损;
5.禁止行李箱内脏乱无序、放置物品空间少于三分之二;
6.禁止驾驶员、车牌号、服务监督卡信息不一致;
7.禁止车厢内有烟蒂、杂物、异味,顶棚、内饰板及踏垫污损;
8.禁止座椅塌陷、开线露瓤或座套污损;
9.禁止在车内设置、张贴、悬挂未经批准的物品。
(三)驾驶员
10.禁止不按规定着装、对乘客有不文明言行;
11.禁止营运期间在车内吸烟、接打手机,向车外吐痰、乱扔杂物;
12.禁止在乘客上车前询问乘车目的地,或无法定理由拒载乘客;
13.禁止在乘客上车后至抵达目的地前,中断或停止运营服务;
14.禁止不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
15.禁止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16.禁止未经乘客同意擅自绕行;
17.禁止不出具专用票据或票据不清晰;
18.禁止不按规定“车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