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人都注册了,还不快来?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无人机坠物狩猎”的通告
(第18号)
为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维护生态安全与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现就禁止“无人机坠物狩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无人机坠物狩猎”,是指使用无人机搭载热成像等设备搜索、跟踪、锁定野生动物,并从空中投放钢钎等锐器或者其他物体实施猎捕的行为。 二、在宝塔区行政区域内,将“无人机坠物狩猎”列为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无人机坠物狩猎”等禁用猎捕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无人机坠物狩猎”等禁用猎捕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林业、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使用“无人机坠物狩猎”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线索,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告由公安宝塔分局、区林业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特此通告。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