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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横山县天云煤矿有限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1.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规定工作面正常回采期间每周至少向采空区注氮一 次,实际 2026 年 6 月 29 日注氮后 7 月 9 日才再次注氮,间隔时长超过 1 周; 2.未每 天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一盘区变电所进风侧甲 烷传感器进行对照; 3.北翼带式输送机大巷安装的 3 组自动隔爆装置均为单项安设, 未按说明书要求成对、双向安设; 4.查综采支架工作阻力在线监测系统发现:2026 年 7 月 20 日 0 时至 7 月 21 日 0 时,41102 综采工作面第 7#、58#、115#、123#、130# 液压支架压力传感器故障,不显示和上传数据; 5.矿井 2026 年第二季度未对固定敷 设电缆的绝缘进行检查; 6.矿井双回路供电容量共计 7980kVA,矿井实际一级负荷、 二级负荷共计 7950kVA,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不能满足矿井全部 一级负荷、二级负荷电力需求; 7.井下消防材料库电缆穿过墙壁部分未用套管保护; 8.矿井 2026 年 6 月未按规定对 2#-3#、8#-12#、14#-17[color=#576b95 !important][url=]#无轨胶轮车液压油路系统进[/url] 行检查; 9.经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并经矿井本地安全监控系统数据核实, 2026 年 5 月 15 日 11 时 24 分,41103 工作面回风绕道掘进工作面(现场检查时已贯 通)使用掘进机掘进作业,截割部运行时,机身与煤(岩)壁之间站人; 10.井下使 用的天云-R-008 号无轨胶轮车不完好,后座左侧车门无法从车内打开; 11.煤矿未按 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配备应急物资:预案要求地面消防材料库配备多用消火水枪 4 支、 消火三通 4 个、管钳子 6 把、喷雾喷嘴 2 个、风镐 2 台,现场实际未配备; 12.由主 斜井直接入井的金属管路,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仅设置了 1 处集中接地; 13.煤矿回风立井安全出口处未设置读卡分站; 14.北翼带式输送机大巷机头硐室处电气设备局 部接地极使用钢管制成,钢管外露长度 15cm,未全部垂直埋入底板; 15.矿井开采的 4-1 煤层为自燃煤层,截止目前未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 16.北翼总回 风巷与中央回风大巷之间没有采取水棚或者岩粉棚隔开,现场仅设置自动隔爆装置; 17.2026 年 7 月 20 日现场检查时,检测 41102 综采工作面上隅角一氧化碳浓度 83ppm,矿井未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18.2026 年 7 月 21 日现场检查时,主通风 机在线监控与故障诊断系统显示负压 624pa,负压传感器显示 390pa,两数值差异大, 未发现异常并进行处理; 19.采用惰性气体防火时,未对工作面回风隅角氧气浓度进 行监测。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八 条第三款; 2.《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4.1; 3.《安全生 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6.6; 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一条第四款; 5.《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6.《安全生 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7.《安全生产 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三条; 8.《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一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七条第十二项; 9.《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一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项; 10.《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一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一项; 1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 二条第二款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2.《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项; 13.《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四十三条; 1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 第 2 页 共 4 页 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一十四条第四款; 15.《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 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三条; 16.《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 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17.《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和《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18.《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1029-2019)8.4.6; 19.《安 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十条第一款 依据相关法律,给予: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五十三条;给予警告,处贰万叁仟元的罚款(¥23,000.00); 2.《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壹万陆 仟元的罚款(¥16,000.00); 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壹万陆 仟元的罚款(¥16,000.00); 4.《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壹万陆 仟元的罚款(¥16,000.00); 5.《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壹万陆 仟元的罚款(¥16,000.00); 6.《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壹万陆 仟元的罚款(¥16,000.00); 7.《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壹万陆 仟元的罚款(¥16,000.00); 8.《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壹万陆 仟元的罚款(¥16,000.00); 9.《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壹万陆 仟元的罚款(¥16,000.00); 10.《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壹万陆 仟元的罚款(¥16,000.00);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壹万陆 仟元的罚款(¥16,000.00); 1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壹万陆 仟元的罚款(¥16,000.00); 1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壹万陆 仟元的罚款(¥16,000.00); 15.《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壹万陆 仟元的罚款(¥16,000.00); 16.《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壹万陆 仟元的罚款(¥16,000.00); 17.《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壹万陆 仟元的罚款(¥16,000.00); 18.《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壹万陆 仟元的罚款(¥16,000.00); 19.《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壹万陆 仟元的罚款(¥16,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 伍仟元整(¥315,000.00),警告。 横山县天云煤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19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魏家楼乡施养台村,法定代表人为梁*。井田面积67.1241平方公里,批准开采4-1号和4-2号煤层,生产能力150万吨/年。 来源:矿安监陕煤二罚﹝2026﹞2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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