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入验证码,即可复制
微信扫码关注,即可获得验证码
只需要3秒时间
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都市资讯] 非法穿越者遇险,救援费用如何分担?

2857 4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陕西

西安人都注册了,还不快来?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导读
▶由于政府公共救援资源有限,对于一些难度较大的搜救、救援工作,往往需要引入专业救援力量。

▶尽管政府公共救援秉持无偿定位,也应有边界,否则,就是对违反规定恣意探索行为的放任。

▶民间公益救援,是指不以营利为目标的、由社会组织开展的公益救援。尽管不以营利为目标,但在开展救援工作中产生的各项费用,还是应该由被救援者承担,也就是常说的由被救援者承担救援费用。

▶从目前来看,并不单单是处罚较轻的问题,而是要建立健全非法穿越的处罚制度,设置不同的处罚方式,从而起到有效的警示教育作用,避免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今年6月,在救援界素有声誉的“秦岭牛马队”宣布解散。解散与一起非法穿越景区的救援有关——因救援未能成功,被救援人家属非但不支付有关费用,反而以“阻止报警,耽误最佳救援时间”为由提起诉讼。

因公益救援而身陷纷争,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然而,这还不是偶发个案。今年8月,一名博主在攀登四川甘孜勒多漫因峰时受伤,其向10位村民支付了6万元的救援费用才从险境中走出。一些网友认为6万元多了,有趁火打劫之嫌。

近年来,对非法穿越者开展的救援工作,一直是受到高度关注的社会话题。与以往不同,时下的话题中心已从“怎么救”“要不要收取费用”转向“违规者是否承担救援费用”“救援费用如何分担”等更为具体的内容。更进一步地思考,来源于社会大众对救援资源的珍视,以及对社会朴素正义的关注。

用受访专家的话来说,社会发展对救援工作有着更高的制度需求。



get.jpg
徒步爱好者在珠穆朗玛峰登山。(图文无关)

政府公共救援秉持无偿原则

据了解,我国目前的救援体系包括政府公共救援、民间公益救援以及商业救援三种形式。

由于商业救援一般以商业救援机构为主体,受惠者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到保险法等调整,规则体系较为完善,因此,社会纷争并不大。在当下的社会语境中,政府公共救援和民间公益救援这两类救援方式,则是关注的重点。

“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其开展救援工作是在履行法定救援义务,这是一种公共应急行动,是无偿的。对于被救援人而言,其无须支付任何费用。”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治理工程学院教授林鸿潮表示。

这在法律中也有体现,如消防法第49条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然而,由于政府公共救援资源有限,对于一些难度较大的搜救、救援工作,往往需要引入专业救援力量。这就意味着在政府公共救援之外,要增加救援费用。“动用如此之多的救援资源,特别是针对那些非法穿越的任性‘驴友’,社会大众是有意见的。”林鸿潮说。

这一问题,在景区救援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我国景区救援机构一般隶属于景区管理机构,而景区管理机构多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救援组织,但在实践中也承担了相当多的政府救援工作。

一方面,要尊重生命、敬畏生命,竭尽所能地开展救援;另一方面,则是公共资源不应被违规者无偿享有。“将各种成本转嫁给景区乃至社会,特别是对那些非法穿越、任性探险者而言,其所耗费的公共资源全由纳税人买单,这是不公平的。”林鸿潮说。

持此种观点者不在少数。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一些景区在实践中开展了“有偿救援”探索。

“尽管叫作‘有偿救援’,但并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是本着覆盖政府引入的民间公益救援的成本,目的在于鼓励政府加大救援力量,最大限度地保障被救援者的生命安全。”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明发说。

今年初,黄山风景区管理会在官网上发布了《2024年度黄山风景区有偿救援情况公示》,公布了五起有偿救援的案例。游客邓某擅自进入黄山风景区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而导致的救援事件,就是其中之一。

案例中,黄山风景区向邓某追偿救援费用1338元。实际上,在这次救援中,黄山风景区总共支付了包括救援劳务费用4710元、交通费用228元、后勤保障费用300元等5238元的救援费用。

“追缴明显是少于支出的,这个差额部分,最终是由地方财政来负担,也就是网友所说的大家的钱。”李明发说。

李明发进一步解释,尽管由景区管理机构追缴,也冠以费用的名字,但这并不是规范意义上的行政事业收费,而是民间公益救援费用的一种支付安排。

“游客购买了门票,且遵守游览秩序,如果遭遇不测,由景区负担救援费用,这属于管理方安全保障义务的范畴,不在讨论范围中。”李明发说。

在社会舆论看来,尽管政府公共救援秉持无偿定位,也应有边界,否则,就是对违反规定恣意探索行为的放任。“尽管有这种声音,但政府公共救援还是应坚守无偿定位,对于违反规定的户外探险者,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的形式,实现教育、警示的目的。”林鸿潮说。

民间公益救援亟待制度化

救援实践中,来自社会的民间公益救援,往往与政府公共救援交织在一起。但作为两种不同的救援类型,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民间公益救援,是指不以营利为目标,由社会组织开展的公益救援。尽管不以营利为目标,但其在开展救援工作中的各项费用,还是应该由被救援者承担,也就是常说的由被救援者承担救援费用。”李明发说。

理论探讨中,关于被救援者支付费用的义务来源,有不同的观点,但最终都能证明这个结论。

根据民法典“无因管理”相关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而根据“受益人法定补偿”相关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公法视角下,也有类似的规定,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援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法律有明确规定,看似没有分歧,但在实践中,由于救援费用规定较为原则,缺少具体的费用构成定义,加之,民间公益救援往往都是事后支付,有的被救援人会因救援费用过高,对费用产生争议。

2023年,湖南省登山队2名队员在距离登顶珠峰不到400米时,发现一名女性遇险登山者,因高原地区地形复杂、救援条件恶劣,在寻求夏尔巴向导帮助之后,他们才成功救下该女子。然而,在支付夏尔巴向导的救援费用时,该女子却表示“只愿意承担1万美元救援费用中的4000美元”。

为救人放弃登顶计划,不仅意味着之前的训练、投入的费用都付诸东流,还要自掏腰包,支付夏尔巴向导的费用,这是两位“义士”最大的意难平。

无独有偶,记者在“新疆高院”官方微信上,也注意到一个案例:丁某、周某、张某、郑某四名游客自行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某地旅游,闯入冰川无人区被困。接到游客报警电话后,当地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协调某旅游公司派出三架民用直升机及救援马队前往事发区域开展救援工作,经过48小时的艰难搜救,终于在冰川无人区域找到被困游客。

事后,旅游公司要求四名游客支付救援所产生的费用,遭到游客拒绝。某旅游公司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支付救援费用的诉求,丁某等四人认为,“旅游公司派出的三架民用直升机产生的费用较高,因旅游预算有限,目前无力承担此次救援费用,若全额支付将会影响正常生活”。

最终,该案经法院调解结案,官方报道称“仅需游客承担此次救援的必要支出费用”。

“虽然结了案,但费用分担不能是一笔糊涂账,申请直升机救援是否妥当?判断标准是什么?该笔费用是否应当由被救援人承担?这些都是疑问。”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李程浩律师向记者表示。

而在林鸿潮看来,各地救援情况不同,也确实很难用一把尺子对各地的救援费用进行划定。“高原地区、山区、平原地区,不同的地理环境导致了同一救援行为的成本有着明显不同,这就很难统一起来。”

“如果是先付费再救援,自然能够避免这一问题,但这样有违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还可能贻误救援机会,陷入道德困境。”李明发说。

记者注意到,对于合理的救援费用,学理上正在统一认识。比如,在一些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救援,由于地形复杂、人迹罕至,需要聘请当地人员作为向导。此类向导并非景区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而是为救援机构临时雇佣,其因参与救援所支出的劳务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可由被救援人承担。

不能任由非法穿越野蛮生长

在受访专家看来,尽管对非法穿越行为的处罚,不属于救援制度需要考虑的,但违法违规责任的认定,对于准确划分费用分配方案,也有不小的影响。

“如果遵守景区以及相关管理规定,但不幸遭遇事故,因此而发生的救援费用,当事人自然不用承担责任。但对于违反规定的非法穿越者而言,在景区已经明确警示不得进入的前提下,‘偏向虎山行’,在分配救援费用时,自然要承担更多甚至全部费用,以实现更加公平的责任分担。”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副教授周骁然向记者表示。

缴纳罚款、支付救援费用,实践中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

2024年10月26日,5名“驴友”未听劝阻,擅自进入未开发的江西百丈山“天狗岭”探险。受困后,救援人员历经18个小时,将失联“驴友”全部安全救出。

事件发生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约谈当事“驴友”,对其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探险行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要求5名“驴友”作为完全民事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当地以《江西首次追责!“驴友”违规探险为“任性”付费2万元》为题进行了有关报道,“经协商,综合考量旅游者过错程度、个人承担能力和悔过认错态度,5名‘驴友’共同承担2万元救援费用”。

“批评教育是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一种教育引导行为,其代表了行政机关对非法穿越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属于公法调整范围;而支付救援费用,则属于平等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2万元的救援费用是对参加救援的社会救援力量和群众所支出的人力、物力成本的必要补偿,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责任。”周骁然说。

周骁然还注意到实践中的一个问题——由于对行政责任的重视程度不够,存在着行政处罚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有人认为,毕竟被救援人经历了生死考验,从人道主义关怀出发,可能会降低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历时18个小时、涉及600余人的救援搜救,仅仅停留在批评警告的层面,似乎有几分失衡。”李程浩认为。

“处罚不是目的,但却是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周骁然表示,从目前来看,并不单单是处罚较轻的问题,而是要建立健全非法穿越的处罚制度,设置不同的处罚方式,从而起到有效的警示教育作用,避免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可以探索建立探险‘黑名单’制度,对不按规定报批报备,擅自改变批准路线或行为的野外探险活动组织者及其参加者,实行黑名单管理。”周骁然建议。

记者注意到,近日,陕西省林业局联合多部门印发《整治秦岭核心保护区非法穿越行动方案》,结合秦岭实际划分治理区域,并针对不同区域制定具体管控措施,构建全方位整治体系。其中明确指出,“针对非法穿越组织者,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利用科技手段强化日常巡查,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并纳入信用记录。”

“通过依法严格落实责任,能够有效避免非法穿越行为,减少救援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之后,也要做到费用的清晰划定,如此体系化地处理,才能为非法穿越划定规范的红线,也能逐步推动救援制度的完善。”周骁然说。

救援费用分配
需充分考虑“入险”原因

get.jpg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
副教授 周骁然

唯有让未尽警示义务的主体担责、让无视规则的游客忌惮,才能走出“违规闯险却由公共资源买单”的怪圈。

近年来,在旅游过程中因游客擅闯未经开发的区域而陷入险境的情况屡有发生。

实践中,如何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便成为支撑游客救援体系顺利、健康运行的“最后一公里”,亟待结合相关立法予以明确。

如何合理确定“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需在对游客进入未经开发的区域而陷入险境的原因进行系统分析后,根据法律规定的责任分担规则,合理分配因开展救援活动所产生的经济成本。因未开发区域缺少保障旅游安全的相关设备设施,故法律规定旅游经营者必须将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作为警示事项以明示方式向旅游者警示说明,同时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故而,确定游客是否存在未遵守警示说明进入未经开发区域的行为,以及旅游经营者和相关主体是否合理履行警示说明义务便成为确定“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份额的关键因素。

实践中,游客不应进入的未经开发区域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因未经开发而缺乏相关安全保障措施,而不应向游客开放的区域;第二类为基于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依法禁止、限制相关人员进入开展旅游活动的区域,例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的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以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等。

首先,考虑到上述未经开发区域在自然地域中难以识别,相关立法均要求旅游经营者以及相关区域管理机构设置相关警示标识以及界线标识,因此相关主体是否根据相关要求,设置警示标识以及界线标识,应成为确定“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时首先考虑的因素。若相关警示标识以及界线标识设置有重大缺陷或者设置缺失,相关主体应全部承担相应救援费用。

其次,如果相关警示标识以及界线标识设置存在瑕疵,同时游客未遵守警示说明进入相关区域,则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担相应救援费用。

最后,当相关警示标识以及界线标识设置清晰、合理,游客未遵守警示说明进入相关区域时,游客的行为构成“自甘风险”行为,因此而产生的救援费用应当由游客承担。同时,若进入的区域属于前述第二类区域,还可能因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擅自进入管理区域,可能面临罚款,如果造成了对区域生态环境的破坏还可能需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法律搭建的救援制度框架,既为遇险者提供了生命兜底,也通过责任划分敲响了安全警钟。“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确定规则的明确,既是对“自甘风险”行为的规制,也是对公共救援资源的珍视,更是对所有游客的严肃警示。警示标识的清晰与否、经营者的告知是否到位、游客的行为是否恰当,共同构成了旅游安全的“防护网”。唯有让未尽警示义务的主体担责、让无视规则的游客忌惮,才能走出“违规闯险却由公共资源买单”的怪圈。

责任自负的“生死状”真能免责?
免除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条款
不具备法律效力

“本人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愿参加此次约伴活动,自由结合,组队前往,该团队和约伴平台并无组织、委派等其他任何法律关系……”近日,记者点开某社交平台徒步团报名页面发现,在一些追求“小众风景”或难度系数较高的徒步活动的报名中,类似这样的免责协议已成标配。

一纸免责协议,真能让组织者在责任面前“逃之夭夭”吗?对活动参与者而言,在协议上签字,就意味着完全“责任自负”了吗?对此,记者采访了专业人士。

致人身损害
组织者免责协议无效

2024年6月2日中午,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废弃的石人峡景区,两名驴友在横渡急流时落水失联。经过紧急搜索,6月4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通报称,已经找到二人,均无生命体征。

据悉,此次活动为“AA约伴”(共同承担费用、共同参与活动的社交模式,常见于户外运动、旅行等领域),发起者自称“公益户外组织”,出发前标明“风险与责任自负”。

“徒步团要求参与者签署免责声明有规避自身责任的嫌疑,徒步活动组织者负有保障参与者人身安全的义务,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参与人员受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璐璐告诉记者。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力认为,社交平台徒步团的免责声明可能无法实现组织者期望的免责效果,其法律效力受法律严格限制,核心在于声明是否为无效格式条款及组织者是否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若徒步团报名中包含“组织者概不负责”等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限制参与者主要权利的内容,或徒步团报名过程中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则该类条款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组织者”这一身份并不局限于特定官方机构,在社交平台发布自助游召集信息的个人,也可以被认定为组织者。

自愿参与者
依“自甘风险”分担责任

2024年,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审理的一起“AA约伴”纠纷中,李某在微信群发布野山“一日游”信息,收取每人60元费用却未明确提示野山风险、未规划安全路线。参与者张某在徒步中意外坠落身亡,法院认定李某为组织者,最终判决其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力认为,“对于非营利性组织者,如志同道合的朋友自行组织的活动,若存在明显过失,仍需承担侵权责任。对损害系意外原因导致、双方均无过错的,可按‘公平原则’酌情补偿。”

由此可见,无论是作为组织者还是参与者,“免责协议”若试图免除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相关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免责协议”不免责
为何还广泛存在?

“从实务经验来看,免责声明可能会被组织者作为自身已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的证据。”郭璐璐指出,即使免责条款存在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但这份有活动参与者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文件,仍然可能是旅行团抗辩不应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活动参与者作为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活动开始前签署过明确知悉活动风险的类似协议,如出现意外事故引发纠纷的,法院可能会在酌定双方责任承担比例时予以考量。”郭璐璐表示,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也可以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张力看来,如果组织者能够证明其已明确地将活动风险充分告知参与者,而参与者仍自愿参加,并在活动中因自身疏忽导致损害发生或扩大,法院可能会据此认定参与者对损害结果存在过失,从而相应减轻组织者的赔偿责任。

来源:检察日报·深度报道


本帖点赞记录
点赞给态度,登录/注册 就能点赞
星河夜 4 天前 赞同 +1
秦声悠扬 4 天前 赞同 +1
爱党爱国爱家 4 天前 赞同 +1
大山深处人家 4 天前 赞同 +1
楚秦 4 天前 赞同 +1
像风一样自由A 4 天前 赞同 +1
斯纳维 5 天前 赞同 +1
终南远眺 5 天前 赞同 +1
龙行达达 5 天前 赞同 +1
奋斗青春 5 天前 赞同 +1
小美满 5 天前 赞同 +1
人潮里 5 天前 赞同 +1

评论4

吃草的羊Lv.10 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点赞。
本帖点赞记录
点赞给态度,登录/注册 就能点赞
互互 赞同 +1
爱党爱国爱家 赞同 +1
回复 支持 2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山深处人家Lv.9 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支持被救者出费用
本帖点赞记录
点赞给态度,登录/注册 就能点赞
互互 赞同 +1
爱党爱国爱家 赞同 +1
回复 支持 2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bob521Lv.7 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要我说 非法穿越出事了 就不要管,成年人了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本帖点赞记录
点赞给态度,登录/注册 就能点赞
爱党爱国爱家 赞同 +1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秦声悠扬Lv.11 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责任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12377

陕西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29-63907150

免责声明:本网站不承担任何内容提供者的信息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联系侵删

Copyright © 2001-2025 荣耀西安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2024053929号-1|陕公网安备61011302000104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微信客服
扫一扫下载客户端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