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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关于推行存量房(二手房)“带押过户”的通知》,具体如下: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服务便民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的有关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定,在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结合实际,现就推行存量房(二手房)“带押过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西安市城六区、开发区范围内,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在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无需先还清贷款解除抵押再办理过户转移,买卖双方可以自愿选择使用“带押过户”服务,买卖双方与贷款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后,可以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及抵押权相关登记。 二、“带押过户”业务办理流程 (二)买卖双方共同向原抵押权人(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申请“带押过户”,获得同意后,按照原抵押权人要求提交提前还贷申请。向新贷款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抵押贷款并获得同意。 (四)房产转移登记完成后,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按照监管协议等相关约定,向卖方原贷款银行结清贷款,剩余部分划转至卖方个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房产转移登记不能完成的情况时,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将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购房款分别归还买方贷款银行及买方本人。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涉及房产交易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金融机构(银行等新、原抵押权人)、买方、卖方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等,需要多方密切配合、协同完成。因此,立足“带押过户”业务的不同情形,坚持在探索中前进,运用分步走的方式逐步完善“带押过户”相关业务规范。 (二)逐步开展跨行及公积金贷款办理“带押过户”业务。在同一银行“带押过户”业务开展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卖方贷款银行与买方贷款银行属不同银行的“带押过户”情形,由原贷款机构出具同意“带押过户”证明后,买卖双方及各自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 四、职责分工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办理,具体包括梳理房屋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业务流程及资料清单。同时,向住建部门推送房产转移登记信息。 陕西银保监局:要围绕“带押过户”贷款业务新特点,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协同工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 五、有关工作要求 (二)加快信息共享。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各部门应积极推进线上申请,落实无纸化办理模式,通过共享获得的信息以及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事依据,逐步实现“零资料申请”。为满足“带押过户”业务工作需要,必须确保交易合同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等显著位置公布“带押过户”改革举措。强化此项工作的咨询服务工作,引导好企业和群众办事,及时准确发布动态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确保各项业务平稳过渡,为推进服务举措营造良好氛围。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陕西银保监局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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