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性无能,我咋
他嫖娼?冤死了!”足疗店享受按摩,却带来牢狱之灾,到底为啥,真的是被冤枉的吗?
李某是辽宁省某市一名从业多年的执业律师,这天李某刚办理完了一起案件。忙碌了一天的他路过一家看起来有些简陋的足疗店时,突然心血来潮,想做个按摩放松一下。
进入到足疗店后,李某看到按摩员各个打扮的花枝招展并且大都年轻貌美,但是李某对此也并未多想。
问清价格和服务项目后,李某便选了一名“顺眼”的女按摩员进入包厢按摩。
边享受按摩的李某,边与这名女按摩员聊天,两人甚至有些“相见恨晚”的感觉。
不到半小时服务就完成了,李某爽快的支付了207元人民币,其中包含179元人民币的按摩费用,另外还有一杯饮料钱及20元人民币的“小费”。
哪知,刚结完账的李某还没走出足疗店门口,警察就进到足疗店内,并在对现场进行取证后将李某及为其按摩的女按摩员、按摩店老板等人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懂法”的李某面对警方询问时称,自己只是在足疗店内做了正规的按摩项目。
按摩期间,足疗店内的女按摩员确实问其是否需要卖淫嫖娼的服务了,但是自己已经性无能两年多了,没有能力并且也不想接受这种服务,所以就拒绝了。
而足疗店的女按摩员确承认自己有与李某进行卖淫嫖娼交易的行为。
最后李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作为“懂法”律师的李某,当然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撤回行政处罚决定。
但法院开庭审理后,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公安机关对李某的处罚得当,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李某称自己性无能已有两年多,经过司法鉴定也确定了李某的这一病情。但嫖娼并不仅限于性交这一行为,也包含了口淫、手淫等方式,甚至于不限于异性之间。也可以是同性间进行嫖娼。
李某虽然性无能,但为满足其对于性的心理需求可以以其他方式进行嫖娼。也就是说其辩称自己性无能,无法嫖娼这一假定条件不成立。
按摩女员工承认自己在足疗店内从事卖淫工作,在李某按摩期间与李某发生了特定行为的性关系。其中有足疗店老板、足疗店内其他员工等证人为之佐证。
根据警方对现场的检查,在李某按摩的房间内,发现存在用于性交易的情趣用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李某确已存在嫖娼违法行为。
李某申请行政诉讼后,公安机关到庭应诉,提供了违法行为人李某、足疗店按摩女员工的陈述、足疗店老板及员工的证人证言,现场视频资料、转账嫖资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审理驳回李某诉讼请求得当。
我们来分析一下足疗店女按摩员及足疗店老板是否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李某既然存在嫖娼的违法行为,那么毋庸置疑,与李某共同完成性交易的女按摩员也存在卖淫的违法行为,两者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追究其违法行为,这点无需讨论。
而足疗店老板是否涉及违反犯罪,这就要区分开来看待,理由如下:
如果该足疗店的主要经营项目及收入来源均为卖淫嫖娼所得,且卖淫人员系其所招聘而来,嫖娼客户系其所拉拢而来,并提供卖淫场所。
卖淫人员听从其领导,同时卖淫人员达到3人以上。那么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就涉嫌组织卖淫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在该足疗店经营过程中,按摩员工虽然也从事正规按摩服务,但足疗店老板允许在其足疗店内进行卖淫违法行为。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追究其容留他人卖淫的违法行为。
当然了,如果该足疗店经营的项目是正规按摩,且足疗店老板不明知有员工在此卖淫,那么也就谈不上违反犯罪了。
最后不得不说的是,虽然李某嫖娼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其并没有犯罪。
卖淫嫖娼的行为既有伤社会风气,又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更可能在此过程中传染上性病、艾滋病等疾病。
在此奉劝大家,一定要遵纪守法,不要到时既违法受到惩罚,又得病难以医治,那就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