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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严惩!广东,一名身穿牛仔裙的女子在打电话时,其身后有一名男子坐在椅子上。可谁曾想,该男子不知出于什么目的,却直接掏出来打火机将女子裙子上的线头点燃。女子发现后赶紧将火扑灭,对于这突如其来的火源,女子一时半会也搞不清楚。女子查看监控后,才发现是有人故意点燃的。
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牛仔裙的女子在路边站着时,突然电话响起,随后女子停下脚步来接电话,在接打电话过程中,女子没有留意后面。
谁曾想,在女子后面的一名男子却掏出打火机,直接将女子裙子上的线头点燃。随后便若无其事的看着,线头一路烧至女子的裙子处。
线头刚被点燃时,女子还在接电话,并走了几步。待身上感觉到灼热疼痛时女子才转头查看。发现身上的裙子着火后,女子立即跑进店内,并将火扑灭。
过程中,该男子一直坐在椅子上无动于衷,好像和他无关一样。女子当时也搞不清楚,为什么自己的裙子会无故着火。随后女子立即调监控,看了监控后女子都被气炸了!
1、网友们表示:“故意放火那是大罪,必须严惩!”、“不明白这个人到底想些什么,这样做对他有什么好处?典型的损人不利己”、“骨子里就是坏人”、“要是没有摄像头,他都不会承认!太坏了!”
2、那么男子的行为,怎么定性处罚?有人认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有人说是放火罪,还有人说是寻衅滋事。
放火罪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是想故意引起火灾,客观上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男子用手机点燃了女子的裙子,但客观来说,在当时的情况下,其行为一般不会引发火灾,所以其行为大概率不会被认定为放火罪。
其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他人身体受到损伤。
换而言之,故意伤害的行为人,其主观上更多的是想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达到伤害他人身体的目的。
寻衅滋事则不一样,寻衅滋事行为人主观上是无事生非,并随意伤害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双方事前没有发生过纠纷,男子没有伤害女子的主观故意。即男子的主观故意就是无事生非。用大白话来形容,就是属于“没事找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综上,笔者认为,男子的行为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且会被以情节较重,治安处罚。
最后,对于女子来说,其不仅受到惊吓,身体上也遭受到一定损伤,且裙子被烧后,也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男子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简单地说,女子因男子的行为而所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都应当由男子来承担责任,这是法定责任,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3、老话说“勿以恶小而为之”!所以提醒广大网友们,做任何事情都之前都要三思而后行,切勿因一时糊涂而以身试法,否则法律必定严惩不贷!
从现实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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