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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石油普教管理中心:
(一)依法保障入学权利。凡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
按照教育部关于严格控制“大校额”“大班额”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的人数,严格控制起始年级“大班额”。
(四)保障特殊群体入学。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入学就读。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实行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地方,要完善积分规则,确保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
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依据有关规定落实义务教育优待政策。
(一)明确招生主体及范围。省级示范普通高中、省级标准化普通高中,以及新建未满三年的普通高中学校,方具备招生录取资格。建校已满三年但未通过省级标准化普通高中评估的学校不具备招生录取资格,不得分配招生计划。坚持属地招生原则,实行“公民同招”。地处县域(及不设区的市)的普通高中应在本县域内招生;地处设区市城区的普通高中应在所在区或若干城区内招生,原则上不得在县域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辖区内县域学位不足或生源不足的,可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辖区内统筹调剂,按照同一方式和标准录取学生。省直管县(市)的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和学籍注册等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负责。
(三)加强招生计划管理。科学编制并一次性下达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严格控制班额,杜绝高一年级新增“大班额”。严格落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省级备案制度,各市区须于5月31日前,将2023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方案和招生计划表(附件3)及普通高中招生改革重点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省教育厅备案,通过备案后方可正式公布。
2. 将优质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不低于50%的招生计划定向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向办学质量提升明显的薄弱初中倾斜,定向计划不得跨区域分配。
(四)保障特殊群体招生工作。要按照省级有关文件规定,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属地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同时要为残疾学生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提供便利。认真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军人子女、公安子女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按照《陕西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教规范〔2017〕9号)有关规定,除国家规定的照顾政策外,其他地方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
(一)切实加强组织保障。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行“市级统筹,以县(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工作方案,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平台,指导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招生入学工作;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合理划分学区,完善工作方案,明确招生程序,组织实施辖区内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公开、学籍管理和督查落实。学校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下,负责登记、审核、发放录取通知书等工作。
各市要统筹做好辖区内基础教育阶段外籍和港澳台侨学生就学工作,制定管理办法,做好日常监督。
(三)加强监督严肃问责。严格落实招生工作纪律要求,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中小学生招生“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公布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通过明察暗访、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督查,对顶风违纪的学校及责任人从严查处,对监管不力、失职失责的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干部隶属关系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对顶风违纪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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