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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资讯] 拟规定每停放15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西安就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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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30 21: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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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市发改委组织对《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发〔2017〕3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停车热点区域高于非热点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类区,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的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交通拥堵情况、停车时段、车辆类型和占用时长等,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泊位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泊位。对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停车服务,实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

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收费方式。机动车停放每15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累加计费,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按15分钟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采取计时收费方式的,执行上述计费方式。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在调整计费方式时应等额分解,保持价格稳定。机动车停车场(不含道路停车泊位)可以根据停车实际情况,实行包月(次、季、年)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可在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如下: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时间在15分钟内的,免收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的各类停车场(不含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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