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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旨在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互联网业态,日新月异。网络直播营销(直播带货)发展迅猛,在促进就业、扩大内需、提振经济、脱贫攻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直播营销人员言行失范、利用未成年人直播牟利、平台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虚假宣传和数据造假、假冒伪劣商品频现、消费者维权取证困难等问题。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范助力健康发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让“直播带货”在规范中走进春天里。 全程监管,压实责任,告别草莽时代。任何一个商业模式的发展,都必须从草莽时代进入到规范时代,唯如此,这种新兴商业模式,才能欣欣向荣,走向远方。《办法》一方面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的“人、货、场”,将“台前幕后”各类主体、“线上线下”各项要素纳入监管范围,一方面明确细化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参与主体各自的权责边界,进一步压实各方主体责任。监管无空白,人人有责任,谁也不是侥幸者,谁也不是无责人。播下全程监管,全员责任的种子,方能长出自律与茁壮的春苗。 明确要求,严格标准,以阳光姿态生长。《办法》对直播营销平台提出明确要求,对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提出明确要求。对平台协助消费者维权、协助依法纳税等方面提出了细化要求;对直播营销活动相关广告合规、直播营销场所、互动内容管理、商品服务供应商信息核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网络虚拟形象使用提出明确要求;等等。这些要求,具体细致,标准清晰,给直播营销立规矩,建轨道,引导其在健康阳光的天地,汲取能量,蒸蒸日上。健康阳光是好滋养,规矩渠道最通畅。 强化职责,提出举措,让消费者至高无上。《办法》提出,国家七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相衔接的体系化规定。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职责强化,打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强大震慑,具体举措让消费者维权一路通畅。让消费者至高无上,消费者方能为新兴商业模式注入磅礴营养。 推动高质量发展,网络经济责无旁贷。网络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有制度法规健康促动,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任重道远。这是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这是让“直播带货”在规范中走进春天里的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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