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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港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下环境管理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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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5 13: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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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的环保政策不断更新完善为企业带来便利,我们企业的环保管理也要一起与时俱进,跟上新城的发展步伐。这也需要新城的相关部门对我们多指导、多帮助。”近日,辖区企业陕西东方凯恩药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代宝泉向新城生态环境局进行政策咨询求助。
企业的需求就是服务的方向,为进一步加强辖区企业对排污、环保政策的理解,新城通过召开排污许可证申报培训和证后管理培训,并仔细梳理证后管理重点事项,加强政策普及,为企业发展解决后顾之忧。

快跟小帅一起来看看
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要怎么做吧!

全面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深化环境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合法排污的“身份证”,是环境管理部门对排污单位“一证式”管理的开始,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排污单位必须持证生产、按证排污。

认真核对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首先要对排污许可证上所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比对,逐一核实排污许可证所载内容与环评文件、经营许可证、企业现场、技术规范等的一致性。特别提醒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填报的排污单位,务必逐项认真核实,确保排污许可证与企业生产实际情况的一致。

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显要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以便公众监督。

做好台账记录
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中台账记录要求的记录信息进行记录。记录形式为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台账记录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台账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具体在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中查看。

台账记录模板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台账记录模块下载,填报好的电子版台账可在该模块上传。


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中“自行监测要求”确定的监测内容、频次开展自行监测,具体在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要求”中查看。

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监测记录板块公开。


按期上报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副本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执行报告分为年报和季报,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编制年报和季报;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编制年报,具体在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执行(守法)报告要求”中查看。

执行报告的编制可直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执行报告模块添加年报或季报,填写相关内容,提交并公开。季度执行报告于当季结束后15日内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提交。同时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排污单位应在国家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系统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污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总量;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季度及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相关内容;
7.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有整改事项的排污单位需要进行的工作
有整改事项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提交整改报告,换发排污许可证。限期整改通知书,不豁免其已有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期间,企业应按照整改计划中的自行监测内容及频次开展自行监测。限期整改到期后,未完成整改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环境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存在下列情况的排污单位应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二)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四)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看完上面的政策梳理
你了解如何开展排污工作了吗
如果还有疑问
可查询《西咸新区空港新城
环保助企服务指南》
(点击蓝字获取指南)
或致电空港新城生态环境局进行咨询
你我携手
共创生态文明空港
咨询电话:
33636181
咨询地址:
空港新城航投大厦A座301、302、3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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