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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宝鸡综合保税区的批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宝鸡综合保税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宝鸡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2.22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东至梁家崖村村道、南至天王村和梁家崖村水浇地、西至天王村村道、北至渭河河堤。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界址点坐标由海关总署、自然资源部负责发布。
二、同意宝鸡综合保税区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
三、陕西省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综合保税区界桩,落实具体范围。严格遵循国土空间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坚持以工业用地为主,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禁商业房地产开发,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建设。
四、宝鸡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要按照综合保税区有关规定组织综合保税区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五、验收合格后,宝鸡综合保税区享受现行综合保税区相关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为: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境外货物入区保税或免税;货物出区进入境内区外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境内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六、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陕西省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宝鸡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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