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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张扣扣杀人案件的思考

19991 6
田于兰 发表于 2019-4-14 01: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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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时生 2019-4-14 09:53 赞同 +1

评论6

大山深处人家Lv.8 发表于 2019-4-14 10:47: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北京
全社会的责任在哪!天理何在!
 情与法经常是冲突的。情如何得到理解,法如何完善并体现民意,辩护人邓学平发表辩护意见也很有意思: 辩护人邓学平发表辩护意见:留张扣扣一命!让其在监狱度过余生 东方网·纵相新闻 4月11日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4-15 21:09
下边这类文章有利于人类进步,故愿与大家分享: 张扣扣辩护律师发文:判处死刑可以,但不要污名化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 陈浩洲    &#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4-15 12:13
痛定思痛,亡羊补牢。才是张扣扣案件之后社会应该有的反思。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4-14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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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于兰楼主Lv.10 发表于 2019-4-14 13:58: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大山深处人家 发表于 2019-4-14 10:47
全社会的责任在哪!天理何在!

痛定思痛,亡羊补牢。才是张扣扣案件之后社会应该有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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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门遁甲君Lv.8 发表于 2019-4-14 17:03: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上海
中国法律应该规定,曾经杀过人的人,将不受刑法保护,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杀他都不负法律责任。{:mocs_32:}
那说不定还真没敢杀人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4-14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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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于兰楼主Lv.10 发表于 2019-4-14 17: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奇门遁甲君 发表于 2019-4-14 17:03
中国法律应该规定,曾经杀过人的人,将不受刑法保护,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杀他都不负法律责任。

那说不定还真没敢杀人了{:mocs_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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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于兰楼主Lv.10 发表于 2019-4-15 12: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大山深处人家 发表于 2019-4-14 10:47
全社会的责任在哪!天理何在!

下边这类文章有利于人类进步,故愿与大家分享:

                  张扣扣辩护律师发文:判处死刑可以,但不要污名化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 陈浩洲

    “判处张扣扣死刑可以,但不要对他污名化,污名化是对张扣扣最大的不尊重。”4月12日,张扣扣代理律师邓学平在个人公众号发文称,“张扣扣委托我一定要帮他澄清这一点,他非常在意这个世界对他的看法。”
    前一天,张扣扣二审维持死刑原判。
    "如果不是这件事,张扣扣对这个社会完全是一个无害的人"陕西高院的终审判决提到,上诉人张扣扣蓄意报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扣扣故意焚烧他人车辆,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记者注意到,在对故意伤害罪的阐述中,陕西高院终审判决提到,张扣扣因对1996年其母被本案被害人之一王正军伤害致死而长期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不如意,继而迁怒于王正军及其家人,选择在除夕之日报复杀人。对23年前张扣扣母亲遇害案没有太多着墨。
    "判处张扣扣死刑可以,但不要对他污名化,这是对张扣扣最大的不尊重。张扣扣委托我一定要帮他澄清这一点,他非常在意这个世界对他的看法。"邓学平指出,和一审一样,二审时有关方面继续刻意淡化甚至否认张扣扣的犯罪动机是为母复仇,试图继续将这个案子与23年前的案子进行切割,似乎把张扣扣刻意塑造成一个金钱至上、价值观扭曲、泄愤杀人的形象,就可以让判决获得更多支持。"但问题是,这根本不是事实。"
    "张扣扣不喝酒、不吸烟、不赌博,几乎没有不良嗜好。"邓学平在文中提到一个细节:张扣扣在主动投案的前一天晚上,为了避风曾经躲在一个ATM小隔间里。期间曾有一个女子当着张扣扣的面取钱,张扣扣还问她现在是几点。当时的张扣扣已经背负三条人命,但并没有对这个女子实施任何伤害。"在这个案件之前,张扣扣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因为生活不如意而泄愤杀人又从何说起?"
    邓学平还提到,张扣扣是个感情细腻、懂得感恩的人。他在文中介绍了多个细节,其中提到:看守所的一个管教对他比较友善,他心存感激,有一次还非常真诚的想要把管教介绍给我认识。二审谈到23年前的案件时,张扣扣当庭感伤落泪。在最后陈述阶段,他特意感谢律师不远千里过来为他辩护。在邓学平看来,如果不是这件事,张扣扣对这个社会完全是一个无害的人。
    离开了程序正义,司法的品质将无法确保"为母复仇不被现代法律所认可,但不可否认在民间仍具有相当的民意基础。"邓学平在文中指出,为母复仇应当定罪没错,但确实不同于一般的谋杀。在法理和情理的激烈冲突中,在行为的终极社会边界厘定上,司法权威不可忽略公众的参与权利,更不可将社情民意粗暴的斥之为"不明真相"。
    邓学平在文中指出,现代社会之所以选择司法救济替代私力复仇,是因为司法更文明、更克制、更理性、更精准。但如果离开了程序正义,司法的上述品质都将无法确保。
    在他看来,司法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权威性,但在精神障碍鉴定等专门性问题上不具备专业知识,司法人员不应代替专业鉴定人员自行做出判断。"遗憾的是在张扣扣案中,精神障碍鉴定这一本应由专业法医解决的问题变成了法律人之间的语言厮杀。"
    谈及精神鉴定的好处,邓学平认为,启动精神鉴定可以彰显程序正义,确保最终判决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即便最后判决结果没有改变,也可以封堵住悠悠之口,让人心服口服,最大程度的减少和遏制私力复仇。
    庭审结束后,邓学平发微博称,这是一场悲剧,这个事件没有赢家。他认为,也许张扣扣案根据现行法律只能这么判,但这是迫不得已,而非法律的积极追求。"刑法的本质是为了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而非是为了剥夺这一切。"
    邓学平在文章最后提到,这场悲剧的唯一启示就是,我们的社会必须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让司法变得可触及、可信赖、可依靠。法治是我们这个社会唯一的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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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于兰楼主Lv.10 发表于 2019-4-15 21: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大山深处人家 发表于 2019-4-14 10:47
全社会的责任在哪!天理何在!

          情与法经常是冲突的。情如何得到理解,法如何完善并体现民意,辩护人邓学平发表辩护意见也很有意思:

辩护人邓学平发表辩护意见:留张扣扣一命!让其在监狱度过余生

东方网·纵相新闻
4月11日上午,陕西高院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东方网·纵相新闻现场直播,带您直击庭审。
邓学平结合案件证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补充发表辩护意见。
一,23年前的案件是本案发生的直接诱因
邓学平认为,1996年张扣扣母亲被伤害致死一案,存在以下问题:
1. 前案判决定性错误
2. 前案判决遗漏了凶嫌
3. 王正军的年龄证据存在矛盾
4. 前案判决量刑畸轻
5. 王正军实际服刑期限不到四年,显然过短。
法庭上,邓学平表示,没有因,就没有果,两个案子必须联系起来看。
二,法院不予精神鉴定和不准许专家证人出庭决定不合法
邓学平认为,申请对张扣扣作案时精神障碍鉴定被驳回,有违程序正义。根据无罪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应当将存疑利益分配给被告人。
1.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张扣扣精神正常
2. 在案有大量证据证明张扣扣可能有精神障碍
3. 专门性问题应当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4. 两级法院不准许精神鉴定的决定程序不合法
三,张扣扣患有急性应激障碍,作案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邓学平指出,现在有大量的证据证明张扣扣有急性应激障碍,作案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恳请法庭予以采信,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 辩护人庭前提交的法医精神病学书证审查意见符合经验,论证严密,内容合理
2. 出具意见的三位专家均是业内权威。均具有司法部认可的精神法医鉴定资质。
3. 三位专家详细研究过两个案件的全部卷宗,审查意见具有扎实的可靠依据。
4,三位专家的意见是独立、审慎的,并非刻意迎合。
四,张扣扣为母复仇有值得宽恕的人性和社会基础
邓学平表示,张扣扣的作案动机是为母报仇,而非生活不如意,不能理智对待仇恨,蓄意报复。
1. 在案证据证明张扣扣杀人动机是为母报仇。
2. 部分证人猜测推断张扣扣杀人是因为生活不如意,并不具有证明效力
3. 为母复仇具备民间法的某些正义元素,应当为国家法所吸纳和兼顾。
五、张扣扣作案对象明确,不会滥杀无辜
同时,邓学平认为,张扣扣不属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1,张扣扣为母报仇,其罪难恕,其情可悯
2,张扣扣作案对象明确,不滥杀无辜,社会危害可控。
3,张扣扣主动投案,自愿伏法,具有自首等法定减轻、从轻情节。
4,张扣扣作案后,家属有积极主动退赔的行为
5,张扣扣没有任何违法前科。此案有复杂的社会背景因素。
最后,邓学平表示,法院有生杀予夺的大权,但这个权力并非天生。司法主权在民,剥夺一个人生命,不可违逆多数民意。张扣扣的生死去留,不可轻忽社情民意。在界定社会的终极行为这一问题上,司法权威不可忽略公众的参与权利。
邓学平表示,最高法前副院长沈德咏曾强调:任何刑事案件并非孤立的事件。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邓学平说,张扣扣的行为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情形。依法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留张扣扣一命,同时限制其减刑,让其在监狱里度过余生,也许才可以实现本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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