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24时冬季正常供暖已经结束。供热公司表示将推行退费备案制度 新《条例》规定了不同温度的退费比例 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请参与本调查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可在评论区留言 你可以在留言区写下,您的小区名称以及供暖状况,以及对此次供暖季的看法 请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如实、客观、公正的投票及留言,感谢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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