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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遇骗局 西安市环保局新城分局出尔反尔
主要领导严重违纪 滥用职权干扰法院审判
2014年我们响应国家号召,涌入创业大潮中,与华悦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承租咸宁中路122号乐宁会购物中心第三层3F103、3F105号商铺经营火锅。此后,因房东陕西华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悦公司)虚假承诺导致业务不能正常开展,我们不得不起诉索赔。在法院即将根据查明的事实计划判决时,不知是华悦公司公关力度太大还是另有隐情,新城区环保局竟然不顾以前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及法院根据处罚决定书到该局调查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反复出具与基本事实完全相悖的材料,以“协助”华悦公司诉讼。如此,华悦公司不但可能不承担法律责任,我们数百万的投资也可能打水漂。
众所周知,商业房产能否从事餐饮,环保局有绝对的话语权,商业运营公司必然有和环保局保持良好关系的动机。但像新城区环保局这样为了“协助”华悦公司逃避责任而不惜颠倒黑白、出尔反尔的做法实在令人发指!我们不知道谁给了新城区环保局多大动力,这后面有无利益交易甚至严重的腐败行为我们高度怀疑。
故此,我们向各类媒体爆料,以期匡扶正义、严惩腐败分子,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简要事实:
2014年7月22日,我们和华悦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其运营的咸宁中路122号乐宁会购物中心的第三层103、105号商铺经营火锅,华悦公司同意,并对火锅品牌书面进行了约定。因商业房产经营餐饮有限制性规定,合同签订后,华悦公司称该项目整体已通过环评,政府同意经营餐饮,并提供了西安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同时收取我们一万元,承诺代办理环评手续及其他手续。据此,我们开始进行装修,购置财产等开业前准备工作。
2015年2月,火锅店试营业,但华悦公司却迟迟未将环评手续交给我们。随后,我们去新城区环保局咨询,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我们:餐饮项目不得设在居民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后新城环保局人员多次赴现场勘查,并于2015年12月29日出具了新环罚告字[2015]7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我们选址不符合法律规定,处以伍万元罚款,并限2016年3月29日前恢复原状。我们只好全面停业。
华悦公司在出租商业房产中明显存在欺骗行为。据此,我们于2016年4月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环保新城分局处罚决定书当然是关键证据,法院为慎重起见,于2016年6月21日前往新城区环保局进行调查核实,相关工作人员刘智鹏、王诚、张晶明确承认现场勘查、处罚等事实(有法院笔录为证)。
但2016年7月12日,环保新城分局又给法院致函,称根本没有下发过“处罚告知书”,并认定所加盖的“环保新城分局”的印章为伪造。后新城环保分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印章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处罚告知书所加盖的“环保新城分局”的印章真实无误。
然而即使在铁证面前,环保新城分局仍于2017年3月22日再次致函新城法院,称处罚告知书中印章“系个人擅自偷盖的个人行为,不是我局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故无法律效力”。
对此我们十分疑惑:
1、新城区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后,我们店面停止营业,且法院核实相关人员,均承认现场勘查及处罚的事实,并有笔录证明。在诉讼朝着不利于华悦公司的情况下,新城区环保局又书面表示没有下发过此决定书,此决定书系伪造,印章虚假。这样合法合规么?
2、新城环保局质疑印章真伪,但在被鉴定印章真实的情况下,仍不死心,又致函新城法院,印章属于偷盖,个人行为,无行政效力!那么印章到底是谁偷盖?为什么要偷盖?新城环保局如何进行印章管理还是压根就没管理?偷盖印章对外效力如何,能否予以否认吗?
3、我们想知道,新城区环保局不惜违背行政道德、不惜牺牲政府公信力,公然反复向法院提供前后矛盾又都有利于行政管理对象的华悦公司的文书,其动力到底是什么?
起先否认真实性,真实性否认不了就又说是偷盖,谁有这么大的本事,竟让新城区环保局干什么就干什么?堂堂的政府职能部门,又有什么短处被他人拿捏,竟然落到了任人摆布的地步?
火锅店的投资是我们从家里、亲戚朋友处四处举债而来,我们决不可能因此放弃!我们将竭尽所能曝光事件,以期彻查相关事实,揪出政府的害群之马及腐败分子,以匡扶正义、为民除害!!!
环保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环保局行政处罚告知书2
环保局现场勘查笔录
法院调查笔录
环保局第二次发函
环保局第一次发函
租赁合同1
租赁合同2
租赁合同3
租赁合同4
租赁合同5
租赁合同6
收据3
收据2
收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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