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花辞 发表于 昨天 16:49

陕西吴堡智障人士“被贷款”风波:银行“喊冤”,真的有理?

近日,榆林吴堡农商行因“智障人士被贷款20余万元且资金去向不明”涉事吴堡农商行一事陷入舆论漩涡。更让人意外的是,稿件转发后,银行方面竟投诉涉嫌侵犯其“商业”、隐私、肖像权、名誉权。在这起事件中,作为一家商业银行,吴堡农商行声称被侵犯名誉权,实在难以自圆其说。

回顾事件本身,西西新闻报道内容如果属实,薛某某作为智力障碍人士,是政府兜底保障对象,基本丧失正常劳动能力,不识字且不具备书写自己名字的能力,名下房产还是异地扶贫搬迁分配的保障性住房,仅有居住权,按规定不可用于抵押。这样一个弱势群体成员,却莫名背负20余万元贷款,贷款手续还疑似存在伪造房产证明、银行流水等问题,款项流向更是疑点重重,一部分转入银行职员亲属账户,一部分以大额现金形式被提取,具体用途及实际占有人不明。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但名誉权侵权的认定需满足一定条件。首先,行为需具有违法性,即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在此事件报道中,媒体基于群众实名反映以及调查了解到的事实进行曝光,不存在捏造虚假事实、恶意诋毁银行的行为。报道内容有薛某某收到催收电话才知贷款、社区工作人员及亲属证实其无贷款能力和相关手续等事实支撑,并非空穴来风。

其次,需有损害事实发生,即银行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但此次事件引发公众关注与质疑,根源在于银行自身在贷款审批流程中存在严重漏洞。《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贷款需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进行严格审查;第五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贿赂或牟取不正当利益,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而吴堡农商行在这起事件中,贷前审查形同虚设,甚至可能有内部工作人员深度参与其中,这种行为本身就严重违背了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公众对其产生负面评价是基于事实的正常反应,并非媒体报道恶意造成。

再者,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且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媒体如实报道旨在揭露问题、维护公众知情权,并非故意要损害银行名誉。反而是银行自身违规操作的行为,才导致其在公众心中形象受损。

吴堡农商行若想真正维护自身名誉,不应将矛头指向媒体,而应深刻反思内部管理漏洞,彻查贷款事件真相。尽快给公众和当事人一个合理交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风控和内部监管,完善贷款审批流程,防止类似侵害弱势群体权益、损害银行公信力的事件再次发生。如此,才是重树银行声誉、挽回公众信任的正确之道,而不是试图通过投诉来逃避问题。

1559246673 发表于 昨天 23:46

希望调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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