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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市棚改办日前下发通知,对落实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规定,对符合棚改条件的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可由企业申请作为改造主体直接向市棚改办提交申报资料,市棚改办对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至10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市棚改办将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报单位不予办理的理由。 对于确需变更实施主体或投资企业的棚改项目,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企业双方同意变更的合同、村民代表同意变更的签字、“两委会”同意变更的盖章意见等内容进行审核后,向市棚改办出具同意调整变更的书面材料,市棚改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改造主体的调整。 与此同时,市棚改办将清理、取消并退还棚改项目在安置楼建设、规范化管理等方面缴纳的监管资金和保证金。从《若干意见》下发之日起,不再收取安置楼建设监管资金和规范化管理保证金;对《若干意见》下发前已在市棚改办缴纳了安置楼建设监管资金和规范化管理保证金的项目,由区棚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市棚改办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监管资金和保证金;除各区县、开发区依法依规收取的相关资金外,各区棚改办要按照市政府要求,在项目投资企业提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清理、取消并退还棚改项目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楼建设等环节缴纳的监管资金和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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