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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西安中级法院、雁塔法院,故意程序违法、故意判错案,给骗子充当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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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7 11: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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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风轻云淡369 于 2015-12-27 11:24 编辑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雁塔法院故意程序违法、故意判错案,为公务员充当保护伞!目的就是为了让公务员骗色骗婚骗取财物后,不承担任何后果。
   
    原告男方是西安市政府发改委财经贸易处副处长,之前离异。被告女方之前未婚,原告为了让女方原谅其曾经的不忠,为了让女方再次信任他、与之结婚,一再纠缠、信誓旦旦,并提出签定婚前协议约定(均有短信证明),约定房产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以领结婚证为生效期,并经律师见证。本想着原告已改过自新、会倍加珍惜这份婚姻,可婚后仅52天,原告达到上床的目的和骗取女方财物的目的后,就上雁塔法院提出离婚,还要求撤销“婚前协议约定”,并且肆意捏造事实,谎称之前给了女方诸多财物要求返还,借法庭实施诈骗。婚后女方父母出资,在酒席中将近300人的亲戚朋友都介绍给了原告认识,可直至今日,女方未见到原告身边的任何一个人,包括他的父母、亲朋、同事,更别提原告之前所承诺的,等婚后双方父母见面时再给彩礼及他家再办酒席的事了。婚后女方年迈的父母千里迢迢来到西安,只为见下从未谋面的亲家,这个要求过份吗?原告就提离婚!雁塔法院却将原告对婚姻遮掩的行为定性为“双方发生矛盾”,女方不明白,到底发生了什么所谓的“矛盾”?更不知道,原告离婚的理由是什么?(诉由全部捏造,均已反证。)结婚这样喜庆的事,原告为何要遮遮掩掩、不敢向任何人公开?
   
    案件(2014雁民初字03191号/要求离婚+要求撤销婚前协议约定等)早在2014年5月22日在雁塔法院就已立案,14年7月22日开庭审理完毕,只待判决。原告通过关系得知,所有证据导致判决对自己不利,为了阻止判决,避开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在没有撤案的情况下,利用关系,将同案(要求撤销婚前约定)于14年11月26日再次向未央法院违规起诉,导致雁塔法院只待判决的案子(2014雁民字03191号)暂停审理,14年12月17日雁塔法院主审张法官被迫下发“中止审理裁定”。后女方向未央法院提出异议(重复立案、及管辖权),2015年1月14日未央法院将案件移送回雁塔法院,可雁塔法院又提交给西安中院,后西安中院再次指定移交回雁塔法院,可雁塔法院依旧没有重启之前案件,15年4月2日女方无奈向雁塔法院副院长于**和庭长提交“反应情况”,要求重启之前案件,但雁塔法院依然没有重启之前案件,反而于15年4月15日再次下发给女方又一传票(2015雁民初字第02269号),并下发给与原告有人情关系的毕**法官(副庭长),并于2015年5月21日开庭审理,毕法官对于女方提出的程序违法、及原告以婚姻为幌子骗色骗婚骗取财物,不管不顾,依然按照原告的意愿,于15年7月21日作出判决,撤销了已进入生效期的“婚前协议约定”。
   
    2015年7月29日,女方上诉至西安市中级法院,15年10月15日西安中级法院开庭(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1195号),主审秦**法官。原告再次利用工作中的关系网,相互勾结,为了保全原告及一审毕法官,15年11月11日中院秦法官草草了事,下发了判决书,维持原判。
   
    西安市中级法院秦法官对于“程序违法”重复起诉的解释是:14年11月26日原告向未央法院违规起诉时,导致雁塔法院张法官被迫下发的“中止审理裁定”就是原告撤案的标志。(多个律师一致表示,这个裁定并不能代表原告撤案,秦法官明显的偷换概念、胡搅蛮缠!况且时间先后次序也不对,法官下定裁定的时间是14年12月17日,而原告重复起诉的时间是14年11月26日。)
   
    中院秦法官对于“原告存在主观恶性”的解释是:原告达到上床的目的及骗取财物的目的后又要求离婚,及对婚姻遮掩的行为等,统统都与本案无关!
   相互勾结、费尽心机、权钱交易,将婚前协议约定,从离婚案中剥离出来,不惜程序违法,其目的不就是为了堂而皇之的出此之言嘛! 没有婚姻,何来婚前约定的存在?!
   
    况且此“婚前协议约定”是以结婚为目的、为生效期的目的性赠与协议,且结婚的目的已经达成,属于目的性赠与行为,此约定为“目的性赠与合同”,体现为《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中“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得撤销”(有央视普法讲座同类视频为证)!可雁塔法院和西安中院却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无偿赠与给予撤销。试问:如果女方不与原告结婚,原告会赠与此房产吗?如撤销了此约定,女方户口本上能恢复到之前清清白白的未婚状态吗?这是无偿赠与吗?
    且《婚姻法》第19条明确说明:“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原告以婚姻为幌子,不仅骗了色,还倒赚了一笔财物!正是因为有婚前约定的存在,所以婚房的布置及结婚所有花销都由女方付出,想着一个家要两个人共同付出。……。
   
    难道因为原告是公务员,所以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吗?就可以询私舞弊吗?一个未婚女性被骗婚、骗色、骗取财物后,法院再来个落井下石! 这就是社会正能量吗?这就是保护妇女权益?这就是所谓的公平、正义吗?对于白纸黑字、言而无信之人,法院就是这样积极鼓励的吗?这就是打造诚信社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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