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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与村民厮打致人轻伤 私建公路雇人收过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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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2 14: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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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与村民厮打致人轻伤;伙同他人私自修建公路,并雇用村民征收过路费。4月10日,渭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判处渭城区渭城镇石何杨村原村民委员会主任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伙同他人私自修建公路
    54岁的张某是咸阳市渭城区渭城镇石何杨村村民,系渭城区渭城镇石何杨村原村民委员会主任。2013年4月7日,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咸阳市市政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联合发出通告:咸阳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对朝阳四路咸铜铁路段进行封闭施工。
    2013年8月,张某和其他几人共同出资,承包渭城区渭城镇石何杨村一组在渭城区咸铜铁路以南,朝阳六路以西,石桥六组以东范围内共计25.57亩的农村集体土地。2013年10月份,考虑到渭城区朝阳四路全线封闭,禁止车辆通行,张某几人协商后,决定在他们共同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上修一条贯穿朝阳六路北端铁路桥桥洞两头的简易路,并拦路收取过往车辆的过路费。
    路修好后,雇人在路上设立收费点,收取过往运输车辆每车每次10元的过路费。后又采取给附近搅拌站过往车辆出售印有各搅拌站标志的过路通行证票的手段,向过往的车辆司机收取费用。2014年3月底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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