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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在咸阳多地驾车抢夺、盗窃被判刑。近日,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夺、盗窃案件,判处被告人师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4年7月5日、9日、11日师明与赵涛、宋鑫、翁红(三人另案处理)驾驶白色悦达起亚K2轿车分别在咸阳市渭城区民院立交桥南口、新兴北路南方市场及好望角酒店门路实施抢夺,由被告人师明从车内伸手抢夺被害人挎包,共抢夺挎包4个,手机4部(经鉴定,价值8782元),现金5370元。 同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师明与赵涛、宋鑫、翁红驾驶白色悦达起亚K2轿车来到三原县大庆路西段的马虎面店,盗走店内石刻门饰组件之一(石刻版画)。后经鉴定,该石刻门饰组件之一价值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师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驾驶机动车辆,趁人不备,多次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14152元,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师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亦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一年六个月。遂做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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