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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虚列地面附着物,套取国家赔偿款并占为己有,近日,两名被告人被三原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
据查,宋某为三原县新兴镇某村村支书、孙某为村上出纳。受镇政府委托,宋某协助孙某从事征地工作。
2010年7月,孙某、宋某商量与王某(已判决)在该村三组的征地青苗赔偿花名册中以李某(宋某的妻子)、孙某的名字虚加地面附着物领取西铜高速公路赔偿款8408元,非法占有予以私分。
宋某指使孙某在该村的征地青苗赔偿花名册中将李某的油菜种赔偿亩数从0.7亩改成1.9亩,虚报冒领西铜高速公路青苗赔偿款2760元,由孙某占有。经村民举报,孙某、宋某被相关部门调查,案发后,已退回赃款1116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征地过程中,采用虚列地面附着物,套取国家赔偿款后,再以宋某妻子及孙某名义将骗取的赔偿款领出的方法,骗取国家征地赔偿款11168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故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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