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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时车没熄火,加油员好心提醒张某,其却大动肝火,刺伤加油员。19日,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张某犯故意伤害罪,执行4年有期徒刑。 2013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三原县人张某和林某(在逃)、秦某(在逃)驾驶小轿车,在三原县一加油站加油。加油员提醒张某车未熄火,有安全隐患,3人不但不领情还与加油员发生口角,继而下车对加油员进行殴打。加油员逃跑后,3人又驾车将其追上,张某用随身携带的小刀连刺被害人3刀,致被害人右腹部、左股部、胸部严重受伤,后3人驾车逃跑。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伤情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九级。 另查,张某在逃往兰州市后,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5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9月24日,张某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押解回三原县看守所羁押。
在这起故意伤害案中,张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对方共计人民币3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因发生口角而殴打、刺伤被害人,致其受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又属于主犯。最终,法院决定对其前后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