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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必须先到宣传部报道的勇气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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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5:5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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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媒体记者在咸阳一街道办采访,其负责人要求他们出示当地宣传部的介绍信方可接受媒体采访。这位负责人态度强硬地表示,先去宣传部报道,否则,不接受任何人的采访。

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其中一项重要功能就是舆论监督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接受正常的监督。真实是新闻的第一生命,通过宣传部设卡过滤后的新闻,即使刊登出来的东西也没有价值,也无所谓真实,更无所谓生命。其他的大话套话我们姑且不谈,在此我们借助网络想问一问宣传部;基层的所做作为你们知道?是你们安排部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2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述、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公民的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即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遍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知情权是新闻界、出版界等舆论单位及时报道新闻事件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其内容不仅仅局限于知道和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政党的大政方针,还应包括政府掌握的一切关系到公民权利和利益、公民个人因想了解或应当让公民了解的其他信息。

理论上对知情权的概念一般有两种理解。广义的知情权泛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民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在一般情况下,知情权是指广义的知情权,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知政权,是对国家、政府的行为的知悉权,公民有了解国家、政府政策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的旁听权、政府决策时的听政权,都是这样的权利; 第二,是公众知悉权,就是社会民众对正在发生的情况的知悉权。最简单的是每天的天气预报、空气污染报告,社会新闻等。第三,是民事的知情权,如当事人对于自己身份的了解、知悉的权利。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法盲做官,伤害一片,只要没有私欲,为何怕接受采访?同时也要提醒记者朋友,先取旁证,证据取确凿,去不接待无关重要,那只是一个过程,只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完全可以刊发。让他们有争议的单位举证诉讼,事实胜于雄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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