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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会车时没有关闭远光灯,对方司机负气逼停自己车辆。下车后,双方发生打斗,对方司机被捅伤致死。目前,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王某起诉。2014年8月15日晚11时许,郑某驾驶一辆铃木小轿车,载着朋友3人。车辆由南向北行驶在三原县安陵路,行至安陵路与周陂路十字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大众轿车相遇,两车都要转向东行驶。王某会车时没有关闭远光灯,先行拐上周陂路。郑某追赶其约200米后,负气逼停了王某车辆。双方随即下车,郑某拳打王某,王某从车内取出随车携带的折叠刀,将郑某右臂和右腋下捅伤。 王某逃离现场后,郑某被同车朋友送医抢救,最终不治身亡。经鉴定,郑某为单刃锐器作用所致右腋动脉、腋静脉破裂出血引起的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次日,王某被警方刑拘,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王某批捕。据悉,王某25岁,是三原人。同年10月30日,三原检方将案件报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认为,王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持刀将人捅伤致死,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责。近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