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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副假车牌 粘车上躲电子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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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4 10:2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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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交通违法行为,竟然使用伪造号牌。被交警查处后,面临15日以下拘留的司机很后悔。
    昨日上午8时30分,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渭城大队民警张海亮及杨珂在电影院十字执勤时,发现一辆号牌为“陕D28137”的黑色小轿车后排坐了4个人,涉嫌超员。民警示意该车停靠接受检查。
    经检查,此车核载5人,前排乘坐2人,后排4人,超员1人。在杨珂检查车辆手续时,张海亮发现此车的车号牌有问题,仔细查看,上面竟粘有透明胶带。当张海亮撕下号牌上的透明胶带时,“陕D28137”车牌竟掉了下来,又露出一副“陕D55835”的号牌。
    “车辆前后都是两个号牌,下面是真号牌,在真号牌上面用胶带粘贴了一副假号牌。”杨珂说,通过核查该车的行驶证,“陕D55835”为车辆的真实号牌,“陕D28137”系伪造号牌。
    “陕D28137”车号牌是岳某前几日捡拾到的。昨日同学结婚,他驾驶该车帮忙拉人,为了躲避电子警察拍摄违法行为,就把捡拾到的号牌用胶带粘贴在原有号牌上。
    因超员、使用伪造变造车牌,渭城大队依据法律,对岳某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罚款2000至5000元,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记12分。
    自5月1日起实施的《陕西省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伪造、变下行政拘留,罚款2000至5000元,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记12分。
    自5月1日起实施的《陕西省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并处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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