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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动车存保管处被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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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7 11:4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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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在她这儿丢的,存车牌和购车发票都在,凭啥只赔这一点?”在保管处存车并交了存车费的杨女士,取车时却发现新买不久的电动车丢了。虽经警方多次协调,但保管员目前只愿赔偿丢失电动车原价的一半费用,为此双方一直争执不下。
车主:交了保管费 电动车却丢了
    1月29日,家住兴平市的杨女士付了3元存车费,将自己2013年10月份购买的价值3000元的电动车存放在了兴平市城关镇南十字汽赔偿丢失电动车原价的一半费用,为此双方一直争执不下。
车主:交了保管费 电动车却丢了
    1月29日,家住兴平市的杨女士付了3元存车费,将自己2013年10月份购买的价值3000元的电动车存放在了兴平市城关镇南十字汽车站对面一家超市前的车辆保管处。不料,待她返回取车时却发现车子已不见了踪影。
    发现电动车丢失后,杨女士第一时间向兴平警方报案。当天,兴平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了警,同时对杨女士和保管处当日保管员王女士做了处警笔录。
    “我的车是去年10月27日才买的,花了3000元。存车的牌子、购车的发票、警察处警的记录都在,她现在只愿赔我1000多元,凭什么呢?”2月14日上午,杨女士和家人拿着存车牌和购车发票,再次来到保管处讨要说法。面对杨女士的问题,车辆保管处当日的保管员称,杨女士丢车当日并不是自己在收费,因此事发当时的情况自己不知情。至于事发当天的保管员王女士的去向她也表示不知道。
    据杨女士介绍,车子丢失至今半个多月了,东城派出所民警曾协调过多次,但因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事情至今也没解决,为此杨女士甚为苦恼。杨女士怎么也想不通,新新的车子骑了才三个月,就算折旧的话,也不会才这点钱。
警方:协商未果 建议走法律程序
    针对此事,东城派出所一民警表示,民警多次协调都未果,也曾建议保管处保管员王女士多出一点,杨女士少要一点,双方各让一针对此事,东城派出所一民警表示,民警多次协调都未果,也曾建议保管处保管员王女士多出一点,杨女士少要一点,双方各让一步,但双方都不同意。目前,派出所已对杨女士电动车丢失一事以盗窃案立案展开调查,但双方赔偿事宜,因民警协调不下,只能建议杨女士走法律程序。2月14日当天,丢车当日的保管员王女士随后又向杨女士打来电话表示可赔偿1300元,因为首先,保管处经常丢失车牌,杨女士手中的车牌不能证明车子就是在她处保存的;其次,购车发票不能证明丢失的车就是发票所显示的车;最后,车子原价3000元,也有磨损费,所以杨女士索赔2000元的要求,她不能接受。因双方未就赔偿金额达成共识,此事陷入僵局。
    昨日,记者打电话联系到王女士,她表示可将赔偿金额增加至1500元,但杨女士仍无法接受,坚持最少得赔偿2000元。
律师:是否形成保管合同是关键
    对于这起案例,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锋表示,如果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停车或保管收费的票据是否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目前在司法界存有争议,因为一部分认为保管员收取的是保管费,另一部分人则认为收取的费用为占道费。与此同时,失主应当举证证明车辆的价值,如购车合同、丢失车辆是否和购车合同所示车辆一致等相关证据。“我个人建议,最好的处理方法是双方协商调解处理,各让一步。”李志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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