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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俩小伙入室抢劫杀害老师母女 终审维持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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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13: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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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伙同张某入室抢劫,将昔日老师母女杀害【详情】。2011年11月,咸阳中院一审判陈某、张某死刑。一审判决后,陈、张二人不服判决,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省高院在三原县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同年12月21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陈某及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近日,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送达原被告双方。  杀老师母女不服一审判决
  2010年7月26日,三原县一名老师和她8岁的女儿在家中遇害,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陈某是这名老师昔日的学生。案发后,陈某及另一嫌疑人张某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对抢劫杀人的事实供认不讳。
  2011年11月14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某、张某死刑。陈、张二人不服判决,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裁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13年5月,咸阳市中院重审此案,于同年7月重审后判处两被告人死刑。两被告人不服判决,继续上诉,该案进入二审阶段。
  死刑判决已报请最高法核准
  二审期间,张某的亲属及辩护人表示,张某的户籍信息虽显示其出生日期为1992年7月4日,但户籍上登记的出生日期系农历生日,张某的实际出生日期应为8月2日,以此表明案发时张某未满18岁,并寻找了3名同村村民为其作证。2013年10月,张某的父亲因提供伪证被三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省高院认为,张某户籍证明显示其出生于1992年7月4日,这与其在侦查阶段供述的阴历生日为6月5日相印证,并与陈某关于其在作案前三四个星期曾给张某过生日的供述相佐证,足以证明案发时张某已年满18岁。而陈某被抓获后,虽如实供述了张某的居住处,但并未带领公安人员对张某进行抓获,故不构成立功,二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省高院关于此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于1月10日送达原被告双方,目前,此案关于张、陈二人的死刑判决部分已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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