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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车撞人死亡后逃逸 肇事者自首后称当时很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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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6 17:5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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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泾阳男子耿某驾着借来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逃逸。虽然两天后投案了,但是他仍然需付出高昂的代价。  无证驾车撞倒男子后逃离现场
  昨日,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陈阳大队事故处理室主任韩波介绍,2013年12月30日下午1时5分,30多岁的耿某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沿上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一工地门口时,将一位由西向东过马路的男子撞倒。事发后耿某下车查看了伤者情况,然后再次上车,并驾车逃离现场。急救人员随后赶来,39岁的男子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当时现场还有几位被撞男子的工友。肇事者驾车逃跑时,有工友在追赶的路上捡到了一副从肇事车上掉下来的车牌,车牌号为“陕DGX5××”。接到报警后,交警支队陈阳大队民警赶到现场时,只有一名男子趴卧在道路东侧机动车道上,地面上散落着大量的碎塑料片及玻璃片,不见事故车辆。
  韩波说:“肇事车前车牌被撞掉了,根据车牌我们很快锁定了肇事车辆。”通过信息平台,很快联系到了该车车主。车主称他将车子借给了杨某。民警通过车主找到了借车人杨某,但杨某又称他将车子转借给了表弟耿某。耿某在事发后通过电话告诉他将肇事车放在了朝阳五路。
  经过一番周折后,民警虽然锁定了肇事者耿某,但耿某手机关机了。民警先和车主在朝阳五路找到肇事车辆,然后民警又到耿某的家中,给耿某的家人做工作,让其劝说耿某投案自首。
  元月1日,耿某到陈阳大队投案自首。经调查,耿某为无证驾驶。当日他向表哥借车去西安办事,回来途中发生了车祸,然后驾车逃离现场,到朝阳五路后弃车逃跑了。“我当时下车很害怕,想打电话但手不听使唤,就让旁边的人打电话叫救护车。”昨日上午,耿某在指认现场时说,事发后他被吓蒙了,头脑一片空白,现在心里非常内疚。
  肇事逃逸将承担更严重的后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韩波提醒说:“无证驾驶者多未经正规培训,技术生疏,遇到紧急情况往往处置不当,极易引发恶性交通事故及肇事者逃逸案件,给人们的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扰乱社会治安。”
  “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无论肇事逃逸者有没有驾驶证,都不可能获得保险公司正常理赔。”韩波说,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责任人要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但交通肇事逃逸的,则要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事责任。耿某一念之差选择了逃逸,将付出高昂的代价。据韩波介绍,在此案件中,借车给无证耿某的杨某应承担民事责任,他们将吊销其驾驶证,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车主负有民事连带责任。肇事者耿某如若给受害者赔付不起,由车主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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