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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资讯] 西安市碑林区、曲江新区、长安区等8区县最新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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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7 09: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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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碑林区、曲江新区
长安区、临潼区等8区县
发布最新通告
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碑林区全域全年全时段
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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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碑林区全域全年全时段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七、碑林区各街办要落实属地安全主体责任和综合治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八、碑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碑林分局、公安碑林分局等部门要落实好行业监管,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

曲江新区
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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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江新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曲江新区全域为禁售禁放区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曲江新区范围内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物业服务组织,要落实本行业和单位安全主体责任,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四、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月26日

长安区自管区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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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安区自管区自发布之日起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反馈。

七、生态环境长安分局、公安长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秦岭保护局要落实好行业监管责任,共同做好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八、各街办要落实属地安全主体责任和综合治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九、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涉及开发区托管区域燃放规定以开发区管委会公告为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长政告字[2023]6号)同时作废。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5日

西安浐灞国际港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中省市关于生态环境建设重大决策,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西安浐灞国际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西安浐灞国际港辖区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反馈。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七、各街办、产业园要落实属地安全主体责任和综合治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八、西安市生态环境局浐灞国际港分局、公安浐灞分局、公安灞桥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浐灞国际港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要落实好行业监管,共同做好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公安浐灞分局
83622110公安灞桥分局
86758110
西安浐灞国际港应急管理局
83597644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浐灞国际港分局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西安浐灞国际港应急管理局
鄠邑区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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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鄠邑区自管区自发布之日起全区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通告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物业服务组织和酒店、宾馆经营者在对本服务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未履行劝阻、报告义务,造成违规燃放事实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七、各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区城管执法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教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鄠邑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要加强禁售禁放宣传,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应急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八、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对举报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一经查证属实,由公安机关奖励人民币300元,对举报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一经查证属实,由应急部门奖励人民币1000元。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2025年1月26日
阎良区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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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阎良区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通告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没收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物业服务组织和酒店、宾馆经营者对本服务区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未履行劝阻、报告义务,造成燃放事实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七、各街办、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现违规运输、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区城管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要加强禁销禁放宣传,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应急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八、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全区生态环保工作做出贡献。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2025年1月26日

周至县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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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县区域全时段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西安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城管、教育等部门及各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和属地责任,协同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六、县融媒体中心要持续进行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公益宣传,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七、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共同维护我县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
周至县人民政府2025年1月26日
临潼区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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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潼区行政区域内自发布之日起全域全时段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通告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物业服务组织和酒店、宾馆经营者在对本服务区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未履行劝阻、报告义务,造成违法燃放事实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七、各街办、园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区城管局、区民政局、区交运局、区教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加强禁销禁放宣传,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应急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八、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全区生态环保工作作出贡献。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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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1987 2025-1-31 11:26 赞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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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行达达 2025-1-27 20:27 赞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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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花已开 2025-1-27 15:38 赞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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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美睫工作室 2025-1-27 14:31 赞同 +1
哗忆哆 2025-1-27 12:20 赞同 +1
真实即虚 2025-1-27 12:06 赞同 +1
冀亮 2025-1-27 11:25 赞同 +1
jz30000 2025-1-27 10:55 赞同 +1
风中的百合花 2025-1-27 09:46 赞同 +1
董长江 2025-1-27 09:46 赞同 +1

评论17

风中的百合花Lv.8 发表于 2025-1-27 09:46: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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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跑的少年Lv.7 发表于 2025-1-27 09:58: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风中的百合花 发表于 2025-1-27 09:46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就看能不能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了,否则一切都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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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GILLv.8 官方认证 发表于 2025-1-27 10:39: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奔跑的少年 发表于 2025-1-27 09:58
就看能不能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了,否则一切都没用

法不责众,不从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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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PLv.10 发表于 2025-1-27 10:58: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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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即虚Lv.8 发表于 2025-1-27 12: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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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跑的少年Lv.7 发表于 2025-1-27 12: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VERGIL 发表于 2025-1-27 10:39
法不责众,不从源头治理。

普遍性违法是执法不严的必然结果,从一开始就从严、从重执法,法才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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哗忆哆Lv.8 发表于 2025-1-27 12: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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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跑的少年Lv.7 发表于 2025-1-27 12: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奔跑的少年 发表于 2025-1-27 12:12
普遍性违法是执法不严的必然结果,从一开始就从严、从重执法,法才是法 ...

从严执法是最基本的信用表现,为什么大家会不尊重法,不就是因为说好了罚又不罚,或者罚的很轻嘛。所以商鞅来到秦国的第一件事是什么呢,不就是徙木立信吗,既然立了法,不严格执法就是没有信用。当今社会,很多问题归根结底就是信用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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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小兵1970Lv.6 发表于 2025-1-27 13: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把这认真劲用到春节期间街头维持治理交通秩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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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子王 赞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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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GILLv.8 官方认证 发表于 2025-1-27 14:38: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北京
奔跑的少年 发表于 2025-1-27 12:23
从严执法是最基本的信用表现,为什么大家会不尊重法,不就是因为说好了罚又不罚,或者罚的很轻嘛。所以商 ...

这才是根本,法就是给老实人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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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斗青春Lv.7 发表于 2025-1-27 15: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奔跑的少年 发表于 2025-1-27 12:23
从严执法是最基本的信用表现,为什么大家会不尊重法,不就是因为说好了罚又不罚,或者罚的很轻嘛。所以商 ...

这才是根本,法就是给老实人准备的,老实人永远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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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花已开Lv.8 发表于 2025-1-27 15:38: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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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跑的少年Lv.7 发表于 2025-1-27 15: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奋斗青春 发表于 2025-1-27 15:19
这才是根本,法就是给老实人准备的,老实人永远老实。

也不能这样说,虽然暂时看是纵容了“聪明人”,但纵容的结果也不一定好,而且也不可能一直纵容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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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拉。Lv.7 发表于 2025-1-27 16: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法案推行是不是应该先立法提起人大表决下?形式上的流程应该走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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