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实施的《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是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基础。你可以了解下,为什么一些买卖合同约定3个月内完成房产过户或者产证变更,其实有些中介他都不懂,我相信这个论坛里很多人也不知道这个东西。合同一般会写明违约金额,前提是你做了预告登记,如果没有这个东西只有合同,属于法律不认可的合同,再多的诉求不受法律保护和支持。买2手房第一步去房管局做预告登记,然后合同里写好违约金额,过户时间。不做预告登记口头答应你或者合同写了都是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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