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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刚需优先只是个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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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5 02: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陕西

西安人都注册了,还不快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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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意向购房人多于可销售房源时,应按刚需家庭、普通家庭为先后次序,采取公证摇号方式分别产生选房顺序号和选房家庭,并按顺序进行选房。刚需家庭在本类别摇号未中的,可再次参与普通家庭摇号排序。登记的意向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必须保持一致。因放弃选房或者选房后放弃签约产生的空置房源,按照房源类别按序递补选房,房屋价格不得高于开盘销售时公示的价格。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人姓名,不予办理网签备案撤销手续。因家庭变故等特殊原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需撤销网签备案的,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通过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

评论3

暗暗2楼主Lv.8 发表于 2018-6-25 02:02: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为什么不规定刚需类别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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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山111111Lv.6 发表于 2018-6-25 22: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任何规定都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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