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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大巴撞秦岭隧道36死13伤,国务院调查组认定:道路设计有问题!

评论38

关山渡若飞Lv.6 发表于 2018-2-11 21: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京昆高速“8·10”事故调查报告面前,怎容避重就轻、信口开河?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国务院近日批复同意《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驾驶人王百明行经事故地点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致使车辆向道路右侧偏离,正面冲撞秦岭1号隧道洞口端墙。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事故现场路面视认效果不良,车辆座椅受冲击脱落,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洛阳市人民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领导责任不到位等。同时,《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也已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

但是,在明确的调查结果面前,仍然有媒体避重就轻、信口开河,将事故的首要原因指向道路设计问题。今天(2月1日),某报纸刊发文章《秦岭车祸调查报告:道路未按标准设计》,引题为“安监总局发布大巴撞秦岭隧道调查报告,建议党政纪处分32人,责成豫陕省政府向国务院作深刻检查”。该文经某门户网站转载,转载标题为《大巴撞秦岭隧道口致36死 调查:道路未按标准设计》。


某报纸刊发文章《秦岭车祸调查报告:道路未按标准设计》。
某门户网站转载后的文章《大巴撞秦岭隧道口致36死 调查:道路未按标准设计》。


标题是文章内容的核心,这两个标题毫无疑问都将事故最重要的原因指向道路设计问题,文中也多处渲染,将道路设计问题放在事故原因的首位。在该门户网站新闻评论中,很多人认为道路设计的问题是首要问题,甚至有不乏有人进行恶意揣测。截至2月1日14时,新浪新闻下的评论已达到230条,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对道路设计的质疑和对工程设计人员的辱骂。


道路设计的问题真的是此次事故最重要的原因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回到《调查报告》上来。

《调查报告》的第三部分是“事故原因及性质”。根据这一部分内容,此次调查并未界定事故的主要原因,而是将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驾驶人王百明行经事故地点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致使车辆向道路右侧偏离,正面冲撞秦岭1号隧道洞口端墙。

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驾驶人疲劳驾驶。经查,自8月9曰12时至事故发生时,王百明(事发时事故车辆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没有落地休息,事发前已在夜间连续驾车达2小时29分。且7月3日至8月9日的38天时间里,王百明只休息了一个趟次(2天),其余时间均在执行川AE0611号卧铺客车成都往返洛阳的长途班线运输任务,长期跟车出行导致休息不充分。此外,发生碰撞前驾驶人未采取转向、制动等任何安全措施,显示王百明处于严重疲劳状态。

二是事故车辆超速行驶。经鉴定,事故发生前车速约为80公里/小时至86公里/小时,高于事发路段限速(大车为60公里/小时),超过限定车速33%至43%。

另经技术鉴定,排除了驾驶人身体疾病、酒驾、毒驾、车辆故障以及其他车辆干扰等因素导致大客车失控碰撞的嫌疑。


“间接原因”具体如下:

一是事故现场路面视认效果不良。经查,事发当晚事发地点所在桥梁右侧的5个单臂路灯均未开启,加速车道与货车道之间分界线局部磨损(约40米),宽度不满足要求1(实际宽度为20厘米)。在夜间车辆高速运行的情况下,驾驶人对现场路面的视认情况受到一定影响。

二是车辆座椅受冲击脱落。经对同型号车辆座椅强度进行静态加载试验表明,当拉力超过7000牛顿时(等效车速约为50公里/小时),座椅即会整体脱落。此次事故中大客车冲撞时速超过80公里/小时,导致车内座椅除最后一排外全部脱落并叠加在一起,乘客基本被挤压在座椅中间。

三是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洛阳交运集团和四川汽运成都公司道路客运源头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没有严格执行顶班车管理、驾驶人休息、车辆动态监控等制度,违法违规问题突出;洛阳锦远汽车站和成都城北客运中心在车辆例检、报班发车、出站检查等环节把关不严,导致事故车辆违规发车运营。陕西高速集团未认真组织开展事发路段的道路养护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是地方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洛阳市、成都市交通运输部门未严格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及客运站的安全监督检查,对相关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洛阳市公安交管部门对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未及时全面查处;事故车辆沿途相关交通运输部门对站外上客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公安交管部门对超速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陕西省公路部门对事发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审核把关不严。

五是洛阳市人民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领导责任不到位,没有有效督促指导洛阳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

显而易见,“直接原因”指向车辆驾驶人的“疲劳驾驶”和“车辆超速行驶”,“间接原因”指向的是现场路面、车辆质量、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安全监管、洛阳市人民政府(事故车辆所在地)。

而《调查报告》在第二部分“事故相关说明”中明确指出:
事故路段施工图设计时间为2000年12月至2002年10月,事故路段的桥隧衔接方式、道路线形、平纵横指标、交通标志及照明设施设置等均符合当时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从《调查报告》第四部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中也可以看出,道路设计绝对不是此次事故最主要的责任方。在移交司法机关人员的28人中,高速公路管理方面仅有4人,无一人为事故路段的设计人员。

而《调查报告》第五部分“吸取事故教训建议”列出了6条建议:
(一)进一步推动道路客运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营运客车防疲劳驾驶的制度措施;
(三)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路面执法管控力度;
(四)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五)进一步推进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联网联控工作;
(六)进一步提升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性能。

在这6条建议中,与道路设计有关的建议排列到了第4条,其余5条分别指向客运企业安全管理、疲劳驾驶及超速驾驶监督查处及客车质量等问题。这也再一次说明道路设计绝不是此次事故最重要的原因。

事故的发生让人无比痛心,没有人不希望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少一点,再少一点,少到再不发生,每个人都平安出行。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全面深入分析每一次事故,认清其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用客观、理性的态度“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结合现实情况有轻重缓急地采取针对性措施,而不是错误归因,将公众有限的注意力导往偏离真相的方向。

避重就轻,何以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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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148397287Lv.0 发表于 2018-2-11 21: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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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148397287Lv.0 发表于 2018-2-11 22: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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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山渡若飞Lv.6 发表于 2018-2-12 08:41: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CM148397287 发表于 2018-2-11 22:05
你的意思国务院的调查报告有问题?

我觉得应该要明确以下事情:


是用阿Q被砍头了来证明阿Q是有罪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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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kgLv.10 发表于 2018-2-12 11: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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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148397287Lv.0 发表于 2018-2-19 11:25: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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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歌Lv.6 发表于 2018-2-24 17: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把路设计好,修好,把引导设施和标识做规范
就算有事故,道路建设和管理者也不会有责任
西汉这个隧道本身问题确实很大,玩忽职守,把标准和安全当儿戏
必须深刻反思改正

司机和客车运营者的责任另说,那个跟西安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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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lLv.6 发表于 2018-2-24 18:36: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起跑线 发表于 2018-2-10 09:26
主要是设计问题,有好多人说设计符合当时的标准,那些只能说明当时的标准有问题,既然有问题,大家也都看到 ...

还超标准建设……你以为工程建设一句话就能决定,不按标准根本批复不了,再说那时候是真没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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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跑线Lv.6 发表于 2018-2-26 22:30: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kail 发表于 2018-2-24 18:36
还超标准建设……你以为工程建设一句话就能决定,不按标准根本批复不了,再说那时候是真没钱

就这个例子来说跟钱没啥关系吧,另外不存在你说的超前设计批复不了的问题,你这话骗骗不懂得人也就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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