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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9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明确经国务院同意,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两部门规定,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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