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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给肖里村民的信,请转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而方案只是于2018年8月29日经村民代表签字通过,并未召开全体村民大会进行讨论,且未经全体村民审议通过,所以肖里村拆迁房屋征收的行政行为程序上违法。
2西安市法制办2018年4月8日发布的《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而被征收人在2018年9月5日之前均不知晓方案,没见到方案的公布,未被通知,未被征求意见,所以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上违规。
3《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而被征收人在2018年9月5日以来未见到任何盖有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公章的相关公告,更无从谈起“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可见程序上明显违规、且有意违规。
4征收主体在该通告中责令“2018年9月11日为肖里村全面拆除开始之日,自此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在一个月内搬离”。此“在一个月内搬离”的行政行为直接违反了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这“一个月内搬离”的期限缺乏法律依据,也没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肖里村进行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更无从谈起“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所以,上述内容人为性明显,有意违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实体权益,应该予以删除,并要消除影响。
5《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方案没有货币补偿的内容,剥夺了被征收人的补偿选择权,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实体权益。
6方案的补偿、住房安置及奖励经货币化折算后的总金额过低,直接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且陕西省国土资源厅2010年制定的《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规定:西安市长安区的平均标准为49500元/亩,在“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平均标准”表格中为陕西省最高。既然该标准将长安区内所有地域设置了统一标准,那么拆迁安置时给长安区内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住房安置、车位等货币化折算总金额应该统一,遵从公平原则。以直线距离不超过7公里的长安区兴隆街办北雷村一户宅基地上三口人为例:400平米安置房,房价按5200元/平方米计算;30平米经营用房,房价按10400元/平方米计算;奖励32万元;车位一个,折合货币约10万元;总补偿合计约5200*400+30*10400+320000+100000=281万元。这个数值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在肖里村的方案里仍以一户宅基地上三口人为例:210平米安置房,房价按4150元/平方米计算;30平米经营用房,房价按8300元/平方米计算;综合补偿款36万;奖励9万元;无车位;总补偿合计约4150*210+30*8300+360000+900000=157.05万元。此数值明显低于281万,也就是,在长安区内直线距离肖里村不过7公里远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281万比肖里村的157.05万高出78.92%,所以,征收人的行政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实体权益,违法违规,依法应予以撤销。
7细则中“拆除清零”的奖励方案侵害了不能及时搬离的村民的实体权益,人为制造村民内部矛盾,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实体权益,应予以删除。
8细则中写到“4.从整村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设10天为宣传期,30天奖励期,每10天为一个阶段。在宣传期和第一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交出原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7万元;在第二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交出原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4万元;在第三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交出原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2万元。”而实际操作中,奖励金额从7万,之后调整到9万,一直持续至今。奖励金额调整的人为性和随意性明显,加大了村民对拆迁征收工作重大性和严肃性的质疑,即,“在第二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交出原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4万元;在第三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交出原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2万元”的相关内容具有欺骗性和迷惑性,所以,应该予以纠正。
所以,
1 《西安高新区肖里村拆迁通告》、《肖里村拆迁安置主要细则》及《西安高新区肖里村拆迁安置工作指南》(内印有《西安高新区肖里村棚户区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违规,依法应予以撤销;
2 方案在实施中侵害被征收人的实体权益,依法应予以撤销,并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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