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的举报信!
2026年5月17日我向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投诉:《侵占业主共有财产恳请拆除》
延安阳光城厚德园4号楼地下室属于《民法典》第274条规定的业主共有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并非规划独立储藏室。
延安阳光城开发商竣工验收后私自把该地下室砌筑隔墙分割成小间对外出售,此举违反了《民法典》第274条,属于违法建设、侵占业主共有财产、无效销售,必须全部拆除、恢复原状、退款并赔偿。
备注: 《民法典》第274条(共有部分):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公共道路/绿地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026年5月19日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回复:您好,关于您咨询的侵占业主共有财产恳请拆除的问题,建议咨询规划部门和城管研判处置。感谢您对我局的关注。
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结构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综上所述,恳请相关部门调查!
公开信 你应该在人民网或12345留言,然后有他们确定主管部门答复 投诉错地方了
BBR 发表于 2026-6-4 09:31
你应该在人民网或12345留言,然后有他们确定主管部门答复
审核通不过 不作为 荣耀忠实读者 发表于 2026-6-4 10:48
审核通不过
也有可能证据不充分。 游不走的鱼 发表于 2026-6-4 09:43
投诉错地方了
那往哪里投诉? 三步 发表于 2026-6-4 11:03
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 山水长安 发表于 2026-6-4 08:55
公开信
啥意思?{:14:} 没人管{:71:}{:71:}{:71:} BBR 发表于 2026-6-4 09:31
你应该在人民网或12345留言,然后有他们确定主管部门答复
都这个味,现在老百姓维权太难了 shmhgzhm 发表于 2026-6-5 07:32
都这个味,现在老百姓维权太难了
是,太难了 游不走的鱼 发表于 2026-6-4 14:23
也有可能证据不充分。
还需要什么证据? BBR 发表于 2026-6-4 09:31
你应该在人民网或12345留言,然后有他们确定主管部门答复
已经通过了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