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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上午,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陕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内容如下:关于印发《陕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鉴于201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正式实施,国务院印发的《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相应废止,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工作,保护受种者权益,合理、合法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确保免疫规划工作正常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014年印发的《陕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陕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陕卫疾控发〔2014〕313号)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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