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面无私 发表于 2022-6-5 07:59:56

村官挪用1500万公款放贷8年 仅仅被内部警告 村民不满结果!

近年来,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街办新房村6名村民仲尚太、李良地、邵新朝、陈喜战、仲康锁、刘二学联名举报未央区辛家庙街道新房社区党总支副书记、新房城改公司董事长李*气用村集体公款1500万元放贷牟利长达8年(2010年9月至2018年5月),被未央区纪委调查处理,结果仅仅给予李*气党内警告处分,村民们对此结果很不满意,曾多次上访过北京永定门国家信访接待中心、陕西省纪委、陕西省政府信访局中央巡视组,都没任何效果。


西安市未央区纪委《关于给予李*气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中显示:2010年9月至2018年5月,经新房城改公司董事长李*气、总经理杜红光、李民武、出纳杜明辉等人商议,以杜明辉个人名义存储新房城改公司售房款和物业费等资金,并作为平时收支账户使用。2018年5月,社明辉将存储于个人银行卡中的资金集中转到建设银行账户中,并由该账户向新房村村委会账户转账汇入14043833.19元;向西安新房瑞鑫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村集体成立以物业管理为主的公司)账户转账汇入741605元,现金存入529691元(计1271296元)向新房城改公司账户现金存入68016.38元,以上共计15388145.57元。

李*气同志身为中共党员、未央区辛家庙街道新房社区党总支副书记、新房城改公司董事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决策将村集体资金存至私人账户,其行为已构成违纪。根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ニ十八条、第一百四十ニ条、2015年《中国共产党邹偉处分条例》第ニ十九条、第一百ニ十五条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经219年3月7日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气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对于这一处理结果,联名举报的村民仲尚太、李良地、邵新朝、陈喜战、仲康锁、刘二学认为:纪委本应向司法机关移送,却就地处理,明显触犯刑律,《刑法》384条应定罪科刑。而纪委把巨贪村官放了,这难道也叫:不放过一个坏人?刑法的应受惩罚性烟销云散。对于一个肩负着反腐重任的纪委公然向党的纪律挑衅,验证出目无法纪。同时也让城中村的巨贪村官们放下思想顾虑,今后大胆放心的贪,有区纪委保护贪的再多也不会坐监狱,贪1500万元都没事,贪几百万元更犯不了法?产生了很坏的政治效应。

而6、7年来上访之路,也验证了这一点。




仲尚太、李良地、邵新朝、陈喜战、仲康锁、刘二学在举报信中说:

2021年8月16日,未央区纪委给我们打电话,告诉我们把李*气挪用1500万元公款的事,移交给西安市蓝田县公安局刑警队了(李*气被扫黑办指定管辖由蓝田公安局扫黑队收押、刑事拘留)。我们听了很高兴,7-8年了才听到区纪委的回声,然而2个月没动静,我们问蓝田县公安局扫黑队,他们说:“没收到未央区纪委的移送,此时才知被未央区纪委哄了,给我们个先喜后忧。”

到了2021年11月17日,西安市纪委电话通知我们去他的办公室,西安经贸宾馆(市纪委租用的房),一个干部冷漠地对我说:“李*气挪用1500万元公款的事,不是你们发现的,是审计出来的,放出去的1500万元收回来了,集体没受损失”。最后问我:“你满意不满意?”我当面表示:“不满意!”我想问这位纪检干部,纪委办了不少案,脏款也追回来了,昨还把人法办了?李*气把放出去的公款收回来就没罪了,占用公款8年时间滋生的国家银行利息,粗略计算600万元也应追缴归集体,咋就不提了?这是从严治党吗?

我们举报的黑恶村长李*气把集体公款1500万元放高利贷的事,你们纪委移送给司法机关了吗?你没移送给司法机关,你有脸问我们:满意不满意!

我们要求区纪委把李*气挪用集体资金1500万元放高利贷8年时间的事,移送司法机关,完全是正当理由,符合国家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写着: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仲尚太等人说:我们依据国家法律条文提出上访,要求移送司法机关,你们未央区纪委对李*气把1500万元集体资金用于放高利贷8年,给党内警告处分,你们依据什么?拿出来让我们看。让天下的有识之士评评理。

西北政法大学赵全金教授认为:李*气担任新房村村委会主任、新房城改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新房社区居委会主任及党总支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合谋将新房城改公司的售房款和物业费等资金转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属于将集体资金挪用的违纪违法行为,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2018年5月,李x气授意杜x将存入个人银行账户中的集体资金转汇至新房瑞鑫公司账户、并向新房瑞鑫公司帐户存入现金的行为,属于侵吞集体资金的贪污行为,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党纪,而且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涉嫌构成贪污罪。纪检部门的处理决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党纪错误的问题,对李x气的处分明显畸轻。纪检部门认为李X气的上述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对李x气涉嫌犯罪的行为却未作出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决定,明显不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于集体资金的私存私用,不应只停留在纪律处分上。依法打击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活动,不仅有利于保障农民利益,更有利于维护农村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dayangcun 发表于 2022-6-5 11:11:24

天下乌鸦,一般黑

笑傲风尘 发表于 2022-6-5 11:25:11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tony1998 发表于 2022-6-5 11:29:03

自古以来刑不上大夫,很正常

大西安牛逼 发表于 2022-6-5 11:36:59

这事不需要中纪委调查吧

长天 发表于 2022-6-5 11:39:03

长天 发表于 2022-6-5 11:54:48

副村民 发表于 2022-6-5 11:57:46

文中把实名举报人名字公开了,把违法人的名字保护起来。就说明了为什么..........

梦醒了 发表于 2022-6-5 12:11:08

tony1998 发表于 2022-6-5 11:29
自古以来刑不上大夫,很正常

一个狗屁村官,还刑不上大夫

名字不好起啊 发表于 2022-6-5 12:32:52

官僚化就是这样,普通屁民几万人不如一个官僚一句话

940591540 发表于 2022-6-5 12:36:18

笑傲风尘 发表于 2022-6-5 11:25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没有法治,只有人治

阳光阳光 发表于 2022-6-5 12:42:10

{:mocs_33:}

Tom.Z 发表于 2022-6-5 12:43:20

把举报人名字全部公开,却把被举报人名字带,这是在保护被举报人!咋想的?

样子你好 发表于 2022-6-5 12:44:52

这个很普通,你其实可以想象发现了1500万,那没有被发现的有多少你们可以想下,这些村干部钱多的是,人家再拿1500万给自己保个平安估计钱都用不完。

亲爱的路人幸福 发表于 2022-6-5 13:06:16

就是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村官挪用1500万公款放贷8年 仅仅被内部警告 村民不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