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与依法行政并不冲突!
有人认为不应该用舆论监督代替依法行政?我认为这是一个伪命题!
现在的问题是奔驰4s店欺诈人家消费者,开始答应人家退车,看人家好欺负又说换车,人家也答应了,这一看有钱女孩子好欺负,磨蹭了十几天忽悠人家,就换车也不想换了,直接给人家说按照三包换发动机,这下把人家彻底惹毛了,这车还没有开出4s的院子就漏油了,售前如何检查的?这都能按照三包处理吗?就是按照法律,也应该是换车或者退款,问题他奔驰和4s最开始没有舆论压力的时候很傲慢,想逼着消费者接受换发动机的方案,这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次所幸是舆论,如果没有舆论,最终的结局肯定是因为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昂,奔驰和4s的阴谋得逞,消费者被逼接受本不应该接受的苦果。
现在市市场监管局介入,就是要在调查清楚事实的基础上,敦促责令奔驰和4s按照法律给人家退款,而不是他们歪曲事实按照三包换发动机。
此外,你让人家给你微信转账的所谓金融服务费奔驰和4s也应该给人家一个合理的解释;
还有,你奔驰4s交车前应该都是有pdi检测的,虽然大部分pdi检测都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这辆确实有问题,你为什么没有检测出来?这不是你4s的问题吗?
还有,你4s在人家消费者询问原因时,给人家答复说是挥发完了,这是笑掉大牙的事情,你奔驰和4s又作何解释?这不是欺骗是什么?机油如果挥发所缺,直接加点油就行了,你为什么又说要换发动机?明显是发动机有问题漏油,欺骗人家说挥发完了。
与此同时,舆论介入过程中,也对城市发展环境带来了不利影响,市场监管局除发挥自身职能责令商家规范处理后续事宜外,还要考虑舆论可能对西安带来的不利影响,必要时要进行舆情应对,而且要快,很遗憾,我们没有看到,如果wsj在,肯定市场监管局介入动作快,调查处理进展信息披露的也快,也不至于如此被动。
所以,结论是舆论监督更有利于依法行政。
昨天晚上媒体披露西安奔驰4s店的负责人说按照法律条例应该是三包换发动机,从情感上同意给退车,有“忏悔”的味道,我认为是赤裸裸的狡辩,按三包换发动机还是退车,这都是有法可依的,不是你商家说的情感上,我倒不愿意看到从“情感”角度出发退车。
话说回来,既然你接受退车,为什么又折腾了这么长时间呢?为什么在这么长时间中从退车、换车到换发动机呢?你在外出差,但是电话有啊,你给人家消费者一个电话和承诺了吗?如果不是舆论,谁知道你是4s店的负责人呢?谁能见到你呢?
现在的说辞就是狡辩! 汽车三包规定,即《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新出台的“三包”规定将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0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按照该《规定》,消费者有权退车,奔驰为什么不给退呢? 还有一个问题,刚提车发现泄漏本来就是你4S的过失-PDI检查形同虚设,凭什么让消费者为你的过失买单? 112653439 发表于 2019-4-14 15:01
还有一个问题,刚提车发现泄漏本来就是你4S的过失-PDI检查形同虚设,凭什么让消费者为你的过失买单?
“普通人维权何其难”,涉事店的傲慢与推诿是一个原因。除此之外,一些规定的滞后也是一个因素。
在任何一个消费者眼里,新车的发动机出了问题,要求换车或退款都无可非议,遗憾的是现行汽车“三包”规定未必一定支持这个诉求。按照三包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也就是说,涉事4S店拒绝退换车并不算违规。
尽管相关规定中也有退换车的条款,但据业内人士介绍,现实生活中援引三包条款成功退换车的几乎是凤毛麟角,是由于车主购车从来都很顺利?当然不是!一方面,汽车三包退换车的条件过于苛刻,另一方面,如何将这些条款虚置化,变得事实上无法执行,4S店有着成熟的套路。
自然,不满的车主还可以选择司法介入,但这往往意味着高昂的成本,当消费者准备起诉的时候,也许一笔不菲的鉴定费用就让你却步了。
如何让消费者维权更便利,法规必须与时俱进,为其撑起腰杆;要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也必须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鉴于现行汽车三包规定早已不能适应现实需求,今年3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从意见稿可以看出,其中的重大改进就是加大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人家网购都三天包退七天包换呢。莫有一点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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