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人都注册了,还不快来?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本帖最后由 会飞的鱼 于 2016-5-25 08:57 编辑
陕西婚假或改为13天,同时生育假期有望增加70天
今天(5月24日)上午,在陕西省第十 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东武作了关于《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二稿”) 审议结果的报告。 根据修改二稿内容,陕西婚假或改为13天,同时生育假期有望增加70天。 婚假改为13天 生育假期增加70天 根据国家不再实行提倡晚婚晚育政策的实际,在专题征求省政府意见后,修改二稿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作了修改,将原条例规定的二十天晚婚晚育假拆分为婚前检查和孕检假期,以鼓励提高婚检、孕检率,促进优生优育,降低生育缺陷率。 作以上修改后未减少原晚婚晚育假的天数,其中参加婚前检查增加婚假10天,加之法律规定的3天婚假,也就是说结婚可申请13天婚假。 而参加孕检增加产假10天,再加上省政府补充修改意见提出的增加产假60天。 不能提供哺乳条件的单位可申请3-6个月哺乳假 2012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保证女职工哺乳已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在调研中发现,各类用人单位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部分女职工哺乳权益未得到保证。 在专题征求省政府意见后,修改二稿规定:“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