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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区财务收支等内容拟公开 至少保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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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0 08:4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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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居民观看的固定场所设立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的橱窗式社区居务公开栏,规模较大的社区,应当在居民小组或人口较多的居民小区增设社区居务公开栏。

    省法制办发布《陕西省城镇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27日。如有意见可写信寄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710006,也可电话:87293785;87294499(传真),还可以发电子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反映。

    《草案送审稿》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对涉及居民利益的10种情况和事项予以公开。

    1.居民会议形成的决议事项及其执行情况;

    2.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任期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服务事项和办事流程,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等;

    3.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

    4.社区财务收支情况,社区工作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5.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资产资源、财产租赁、债权债务和收益支配情况;

    6.社区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7.党和政府各项惠民政策及其申办程序、享受人员名单和标准,政府购买公益服务的对象和内容;

    8.社会救助、政府补贴居民资金和捐赠款物的发放情况;

    9.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情况;

    10.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公开事项应当至少每3个月公开1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社区,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1次;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涉及居民利益并需政府机关批准的事项,应当自收到批复后5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公布。社区组织实施的公益事务和时限较长的事项,应当适时公布决策、进展和完成情况。

    社区还可以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手机信息、“明白卡”、居民会议等其他形式公开。社区居务公开的内容应当自公布之日起至少保留15日。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社区居务公开档案。(记者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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