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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话古城] 陕西: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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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7 08:4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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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6月15日一经见报,即刻引起广泛关注。此项工作将遵循尊重意愿、自主落户等原则,依法保障非户籍人口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群众自主落户的意愿,不强迫非户籍人口落户城市,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进城”和“被落户”。

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需要财政支持,按照我省实施方案,加大省财政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支持力度,省对市县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分配与持有居住证人口挂钩,省财政及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在安排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等专项资金时,要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市、县、区给予重点支持。

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适时对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结构进行动态调整。落实各市、县、区的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引导各地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省财政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各地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适当给予奖励。

全面建立合理的人地挂钩政策体系

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制定人地挂钩实施细则。通过实行差别化用地标准、实施规划统筹管控、改进用地计划安排、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等措施,全面建立合理的人地挂钩政策体系,为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提供用地保障。

落实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

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尽快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及时解决好确权颁证遗留问题,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在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县(区)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试点推动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落实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加快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转让“三权”权益,现阶段农村“三权”交易范围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各地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记者 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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