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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资讯] 河北维权职工给赵东民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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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4 18: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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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维权职工给赵东民的来信
赵东民先生:

   你好,我是河北廊坊的冷雪峰,我们维权13年了,但是没有任何进展,地方政府推兵器集团公司,兵器集团推地方政府,兵器集团公司拿出2003年的文件,是国家国资委的,说2002年12月我们的单位国营第5517厂就归河北省地方了,但2003年国营第5517厂(河北前锋机器厂)政策性破产时,却完全是兵器集团主持的,地方法院仅仅是配合一下,走个过场。地方政府拿出兵器集团公司的针对河北前锋机厂破产时写给市政府的保证信,保证不给地方政府增加一分钱的负担,双方各持一词,我们怎么办?重点找谁,实在迷惑,你见多识广,在弱势群体当中,素有名望,如承蒙指教,不胜感谢!
下附申诉书。                 此致
敬礼
河北廊坊失业者冷雪峰2017-03-23
电话13785605029

河北前锋机器厂破产失业职工的9项申诉书

   廊坊市人民政府:

   安次区人民政府:

   我们是河北前锋机器厂(国营第5517厂)破产失业职工,也是廊坊市居民,其中一部分人被政府列为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没有依法亨受到应有的待遇,并且由个人全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费用,政府没有优惠和补贴,因此造成很多失业人员生活困难。


   我们是因改革而承担代价的群体,现在国家富裕了,因此我们就有理由要求经济补偿!我们要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保每一个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充分保障公民人权,公开、公正、合理地维护公民的一切合法权益,不能因为某种原因给予某一小部分人某种待遇,而忽略大部分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强烈要求人民政府依法保障我们失业人员下列应得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生活费问题(已经有数十人员领取了数千至10余万元不等的生活费)。

  我们要求发放1995-2008年的生活费。实现本地区特别是本单位(原单位)所有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国企破产后,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并通过各种渠道,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而发放了生活费。


    但是,为什么同在一个工厂(单位),有一部分人给了生活费、补偿金、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费、大病统筹等五项费用,有的却人不给?有的人得双份?给他们补偿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注:关于河北前锋机器厂与部分合同工及大集体工的关系(必须说明的问题)


   (11995年国营第5517厂整体搬迁到廊坊市,更名为河北前锋机器厂,原来真正的大集体(五七连)人员都解散待业。然后河北前锋机器厂用大集体资金注册了前锋矿用机械厂(子公司)。在前锋矿用机械厂工作的都是河北前锋机器厂的正式职工(包括全民工和合同制工人),没有一个大集体职工。


    早在1994年前后国营第5517厂准备搬迁之时,工厂为解决部分家属没有工作的问题,以2000.00元手续费的代价在国营第5517厂为他们买了工作,当然也有一些来路不明的人。其中有59人进入工厂上班,另外有37人没有来得及安排上岗。


      2003年河北前锋机器厂进入破产程序时,没有上岗的37人编制挂在河北前锋机器厂劳资科名下,这些人从来就没有在河北前锋机器厂或前锋矿用机械厂工作过,一天班也没上,甚至没有进过工厂的大门。但是在河北前锋机器厂政策性破产时,既20041月,河北前锋机器厂还是按正式合同工的待遇与这些没有上岗的人签了协议书,给那些买工作的没有上岗的每人7070.00元经济补偿,档案交给他们个人保管,解除了劳动关系。

   (2)令人匪夷所思的是,20161226日,大集体人员按国家政策发放生活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费、大病统筹等费用时,这些买工作的合同工再一次得到了19952008年间的经济补偿,又领取了数额不等的生活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费、大病统筹等五项费用,有的人多达10余万。他们已经得到了一次补偿,这次为什么还能再得一份,为什么得双份钱?补偿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3)退一万步讲,这些买工作待岗的合同工的工龄从买工作时算起,至2008年,其工龄也不过13年,得到的补偿却超过三十年工龄的职工好几倍!更何况他们一天班也没有上。

    结论:买工作的待岗的人根本不是大集体的人员,他们全部是正式合同制职工。


   二、关于医疗保险(大病统筹等)养老保险补助问题(已经有部分人员领取了一次性十年的大病统筹费)

   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6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


       1999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关于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有些失业人员因年龄偏大或体弱多病,就业困难,收入低且不稳定,无法承担高昂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得不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国家的社保政策是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三者分担,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钱大部分打入社会统筹,个人帐户很少,国家和单位没有分担,这不公平。


    因此政府应当对自己缴费的灵活就业人给予补贴,尤其是社会统筹部分应当由国家来承担。

   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6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1999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关于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三、军工行龄津贴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7号文件的精神,兵器集团公司马总、宋副总在2002315日企业改革脱困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承诺:“长期未能进入统筹内的军工行龄津贴也可得到一次性解决。”见《国营第5517厂致全厂职工家属一封信[附件2]
政策依据:国务院7号文件

    四、关于退伍军人补贴问题。

       军人(解放军)是保卫国家的,保卫人民的,理所当然地应当得到人格尊严上的尊重,包括应当享受的各种经济待遇。
   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文件,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员(官、兵)不是农村的还是城镇的,不论是有工作的还是没工作的,不论是解放前参战的还是解放后未参战的人员,都一视同仁,一律从40-60岁开始每人每月补贴800元。


   政策依据:国家民政部的文件有,国发(201399号,国发(2015101


   已经找到的各省市关于落实国家民政部的文件有:
   江西:国发字(200717
   安徽:国发字(2009126
   浙江:浙国发(2007143
   贵州:黔国发(200748
   广东:奥国发(200718号、奥国发(20089

   五、关于拖欠工资的问题

     河北前锋机器厂政策性破产时曾向全体职工家属公布文件并承诺:关闭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国办发(20032号《关于解决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妥善解决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下放地方企业拖欠职工个人费用问题。对执行国阅[1999]33号文件规定,“母公司整体关闭破产或子公司关闭破产且母公司亏损严重的,关闭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

   注:国营第5517厂党委工作部印发的企业破产重组宣传手册中明确承诺:政策性破产的财产分配次序为:清算费用---职工安置费用---拖欠职工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欠缴的税款---普通债权。


   河北前锋机器厂破产前多次拖欠职工工资,自1994年至2003年破产时止,河北前锋机器厂共拖欠职工18个月工资,人均8500元,这笔钱本来在破产时应做为债务来清算,但是没有及时清算,这种事只有政府有能力管。


   政策依据:国办发(20032号、国阅[1999]33号国、营第5517厂党委工作部印发的《企业破产重组宣传手册》

   六、关于下岗工资的问题

       2003年以前,河北前锋机器厂总计从国家财政领取了680万下岗工资,但是这笔钱下岗工人却没有拿到。当下岗工人强烈要求补发下岗工资时,田占林厂长在大会与全厂职工对话时承认被挪用了,保证没有被贪污。下岗工资金是国家专项资金,工厂挪用是不合法的,也是必须清偿的。

   政策依据:国阅(199933号中办发[2000]11号、国办发[2003]2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七、关于住房公积金问题

    河北前锋机器厂破产时曾向全体职工家属公布文件并承诺:关闭破产企业挪用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售房时相应抵扣;企业已经售房的,对欠付的住房公积金,地方政府可以从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的亏损补贴和留给地方利企业所得税中解决。

   自上个世纪90年代实行房改以来,河北前锋机器厂仅为职工缴纳了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破产时退回,导致很多失业人员没有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住房公积金是不允许拖欠的,当时河北前锋机器厂没有为职工按月缴费,政府也没有管。住房公积金是河北前锋机器厂拖欠职工的债务,理所当然地要清偿。

    不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是没有给付能力,而是兵器集团公司蓄意而为之,兵器集团领导李金泉主任在国营第5517厂(河北前锋机器厂)中干以上干部会议讲话时说:“做好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尽量争取少缴费。”见〈国营第5517厂发[李金泉来厂讲话]


   政策依据:国办发(20032号、国阅(199933号、中办发(200011号文件。
   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附件〈国营第5517厂发[李金泉来厂讲话]

   八、关于平房(安居房)三十亩地的问题

   原河北前锋机器厂平房家属区(现安居小区)所占三十亩土地未经评估私自秘密转给农联社。转让过程几乎无人知道。这30亩土地是河北前锋机器厂的固定不动产,应当列入破产范围内,土地拍卖所得资金可用于安置职工、补发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重要用途。因为转让,使广大职工的利益受到了严重伤害。

      59号文件明确指出:“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政策依据:国发[1994]59号、《土地法》

   九、关于非法转移隐匿资金的问题

   河北前锋机器厂在 破产期间,秘密将1800万资金转移到子公司前锋矿用机械厂,之后又转移到另一家子公司北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帐上,之后下落不明。而隐匿资金必然要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我们现在已经有部分证据证明河北前锋机器厂破产期间确实存在转移隐匿资金的事实。

   综上所述,我们已经有证据证明我们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并且已经有成功的案例证明了我们的要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因此我们强烈要求人民政府采取适当措施,解决失业人员的实际问题。

   此致
廊坊市人民政府
安次区人民政府

廊坊市河北前锋机器厂破产失业职工、居民        联名签字:1200

                            2017-1-10   
跟帖待续……

评论1

赵东民楼主Lv.6 官方认证 发表于 2017-3-24 18: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续主贴:

可提供部分证据

直接相关文件及资料:


   1、1986年12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2《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
   3《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  发[1997]10号)
   4《辽宁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
   5《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算办法》(财政部  财企([2001]175号)
   6关于印发〈中央所属企业军工企业等三类企业关闭破产适用政策问题的意见〉(全国企 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01]3号)
   7中办发[2000]11号
   8国务院7号文件:只适用于军工企业(没见过,可能是绝秘级的?)
   9《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
   10、《住房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1、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12、劳部发<1995>262号
   13、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  覆 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14〈十六大关于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摘要〉(见附件一)
   15〈兵器集团公司马总/宋副总在企业改革脱困会议上的讲话摘要〉(见附件二)
   16《国营第五五一七厂致全厂职工家属一封信》
   17国营第五五一七厂党委工作部《企业重组宣传手册》
   18国营第五五一七厂发《李金泉主任来厂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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